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罚款2亿越南盾

July 24, 2014 09:37

根据政府近期颁布的《竞争法》关于处理竞争领域违法行为的法令,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最高罚款为个人 1 亿越南盾、组织 2 亿越南盾。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消除竞争对手将被处以最高相当于总收入 10% 的罚款。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中的各个企业,以低于总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处以违法行为发生前一财年总收入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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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企业,除按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可能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制裁和救济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删除合同或者相关商业交易中的违法条款;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制重组。

违反多层次营销规定可导致最高 1 亿越南盾的罚款。

另外,根据该法令,如果在一年内向多层次传销企业参与者支付佣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总价值超过该多层次传销企业当年多层次传销收入的 40%,则将被处以 4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多层次营销企业处以 6000 万至 1 亿越南盾的罚款,罚款行为如下:以多层次营销的形式开展业务,但未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多层次营销活动;要求希望参与多层次营销的人以任何形式存入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才有权参与多层次营销网络;要求希望参与多层次营销的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才有权参与多层次营销网络;要求参与多层次营销的人以任何形式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才有权维持、发展或扩大其多层次营销网络;...

对不正当竞争广告和促销行为的严厉处罚

该法令明确规定,对以下广告行为处以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直接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模仿其他广告产品,使消费者感到困惑。

对于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以下内容之一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广告行为,将处以80至140越南盾的罚款:价格,数量,质量,用途,设计,类型,包装,生产日期,有效期,商品原产地,制造商,生产地点,加工商,加工地点;使用方法,服务方法,保修期;其他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不正当竞争的促销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而言,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6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组织有奖欺诈性促销活动;进行不诚实的促销或混淆商品和服务以欺骗消费者;在同一促销活动的不同地点针对同一消费者进行歧视性促销;赠送商品供消费者试用,但要求消费者用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替换其正在使用的商品。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促销组织的规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或直辖市范围内,则将处以 8000 万至 1 亿越南盾的罚款。

该法令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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