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风乡的土地违法记录已移交荣市处理。
随着义风乡并入荣市,《义安报》报道的该地区土地调整违法行为也已移交荣市人民委员会处理。
系统性错误?
2024年12月5日发行的《义安报》刊登了题为《土地登记册修改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的文章,反映了义风乡(原义禄县)第8小组居民对地方政府在土地登记册修改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影响人民权益的不满情绪。
因此,阮国俊先生(居住在荣市义富坊)提出申诉,内容如下:2021 年,他的家人购买了地块编号 973、地图编号 20 的土地,面积为 500 平方米2位于义风乡第8村,属于Ngo Xuan Que先生(荣市)。此前,该地块由Que先生的家人于2016年从居住在义风乡的Pham Van Khan先生手中购得。购地时,Tuan先生的家人获得了地块和原产权证,以及两边道路(西边和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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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查阅提取的记录以分割地块时,Tuan先生惊讶地发现,在目前提取的记录中,道路的西段已不复存在,而是自2018年起被前业主(Pham Van Khan先生)合并到前面家庭的1107号地块(毗邻Vinh-Cua Lo大道)。
值得一提的是,将土地出售给Tuan先生家人的Ngo Xuan Que先生确认,他只是转让了整块地块及其原始产权。Que先生并不知道Pham Van Khan先生何时制定了将道路并入1107号地块的调整文件。Que先生甚至没有按照规定签署边界记录。然而,土地调整程序为何仍然获得批准,目前尚不清楚。
更不用说,Khan先生还办理了进口11m的手续。2在上述地块1107上修建Vinh - Cua Lo Boulevard时获得了土地征用补偿。
在Tuan先生向地方当局提交诉状后,案件的违规行为逐渐被揭露。2024年10月11日,Nghi Loc县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215/KL-UBND号结论,明确调整并向Pham Van Khan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据此,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认定,在未经相邻土地使用者 Ngo Xuan Que 先生家属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批准 Khan 先生家属的 2018 年调整文件,违反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2014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第 25/2014/TT-BTNMT 号通知第 11 条第 2.1 款关于地籍图的规定。
此外,还提供了 1100 万2在实施荣市-库阿洛大道建设项目时获得了土地征用补偿,而修改后的汗先生家属的土地使用权证也违反了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法令第19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该法令详细说明了2013年《土地法》的多项条款的实施情况。
义禄县人民委员会还指出,这些问题的责任属于义风乡人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处分支机构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此外,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表示,该道路位于Tuan先生家购买的973号地块的西侧。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认定,这些住户是在实施荣-库阿罗大道一期建设项目时,擅自平整并开辟道路,占用已收回的农田。
将文件传送至荣市进行进一步处理。
2024年10月11日,在关于对范文汗先生土地使用权证更正和核发情况进行检查的第215/KL-UBND号结论中,宜禄县人民委员会责成宜风乡人民委员会、土地登记处分局、宜禄县自然资源环境部组织进行检查,明确责任,对在准备和核发范文汗先生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024年11月8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继续颁发3174/UBND-TTR号文件,要求有关单位纠正并向范文汗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紧急落实宜禄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第215号结论,最迟于2024年11月30日完成。
随后,2024年11月26日,义禄县人民委员会继续颁发3337/UBND-NV号文件,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干部和公务员(包括调动工作或辞职的公务员)进行个人反省,说明缺点和违法行为的原因,指出克服方向,并自行确定适当的处理方式。

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召开本单位检查会,分析和明确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并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方案。被检查人为单位正、副单位长的,应报请县人民委员会召开检查会,确保检查工作符合规定。检查结果应于2024年11月29日前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经内务部)审议并依职权决定。
但据我们调查,自2024年12月1日宜风乡正式并入荣市起,至2025年1月1日合并后行政机构公布为止,对上述违法团体和个人的处理尚未完全落实。
据悉,目前,为了根据现行处理投诉、举报和审查责任的规定,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官员和公务员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已发文请求荣市人民委员会组织对宜风乡官员和公务员进行审查,审查他们是否犯有第215号结论中规定的违法和缺陷。
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德寿表示,除将文件转交荣市继续处理宜风乡相关人员外,宜禄县土地登记处分支机构将交由宜安省土地登记处负责。至于宜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将尽快指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