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午餐支持
2013年3月11日,教育培训部、财政部、内政部签署了第09/2013/TTLT-BGDĐT-BTC-BNV号联合通函,关于根据2011年10月26日第60/2011/QD-TTg号决定的规定,实施学龄前儿童午餐资助和学龄前教师政策的指导方针。
根据该联合通知,对在幼儿园就读的3岁和4岁学龄前儿童,如果父母是边境地区、高地、岛屿、按现行规定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乡、村的常住人口,或者父母是贫困户,或者孤儿、无处可住、残疾、经济困难,将给予每名儿童每月12万越南盾的午餐补助。
此外,根据2010年2月9日第239/QD-TTg号决定在幼儿园就读的5岁学龄前儿童,每名儿童每月可获得12万越南盾的资助。根据2012年11月19日第03/2012/TTLT-BGDĐT-BTC-BLĐTBXH号联合通函的规定,来自贫困家庭的3至5岁少数民族学龄前儿童,每名儿童每月可获得相当于普通最低工资30%的资助。
以上科目的资助原则为:每个孩子最多可享受3个学年的资助政策;学年为孩子出生证明上年满3岁、4岁、5岁的年份。午餐资助资金按实际就读月数发放给幼儿园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家长,每学年最多9个月,每年发放两次:第一次发放4个月,分别于每年10月或11月发放;第二次发放5个月,分别于每年3月或4月发放。
本通函自2013年4月5日起生效,取代2003年2月24日第05/2003/TTLT-BGDĐT-BNV-BTC号通函。
NT(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