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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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1. 父母有两个孩子,A 先生和他的妹妹 B 女士。A 先生结婚后与父母一起住在乡下。B 女士和她的丈夫在离家很远的地方工作。2002 年,B 女士去世。B 女士有 4 个孩子(包括 1 个继子女)。2004 年,A 先生的母亲去世,2009 年,他的父亲也去世了,但没有留下遗嘱。土地使用权证上仍然写着他父母的名字。目前,他想将土地使用权证从父母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但 B 女士的孩子们反对。这些人认为他们有权从已故母亲那里获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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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女士的子女要求分割遗产是对还是错?如果他们的要求正确,他们将获得多少遗产?

回复:

2005年《民法典》第677条关于继承的规定如下:“遗嘱人的子女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与遗嘱人同时死亡的,孙子女继承其父母在世时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孙子女也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与遗嘱人同时死亡的,曾孙子女继承其父母在世时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

因此,2002年,他的姐姐去世(比他的父母先去世),那么B女士的子女将继承B女士的遗产。因此,要求分割B女士子女的遗产是合理的。

每个人获得的遗产价值如下:

由于其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将依法分割。首先,要确定继承顺序。2005年《民法》第676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妻子、丈夫、生父、生母、养父、养母、亲生子女、养子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将平等地获得遗产份额。因此,像他的情况一样,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他和B太太,每人获得1/2的遗产。由于B太太已经去世,B太太的份额将平均分配给4个子女,无论他们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

由于他与父母同住,并对遗产负责照料和保护,因此除了自己能获得的遗产外,还有权获得与其照料付出相对应的一部分遗产价值。

2. A女士陈述:我奶奶有三个儿子,都成家立业,有稳定的住房。她和我们一家住在一块900平方米的地上。由于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她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整块地留给了我父亲。不幸的是,我父亲于1997年突然去世。1998年,我奶奶也去世了。目前,我的叔叔们已经要求我母亲分割遗产。

问:我祖母为我父亲立的遗嘱合法吗?我的叔叔们有权继承遗产吗?

回复:

2005年《民法典》第667条规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自继承开始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a)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与遗嘱人同时死亡。

继承开始时间为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您的案例中,继承开始时间为1998年,您的祖母去世。但继承开始时间比您的父亲早一年去世。因此,您祖母为您父亲立下的、为其处理全部资产的遗嘱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遗产的分割将不再按照您祖母1996年的遗嘱进行,而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并按照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因此,您的叔叔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继承开始时间是1998年,因此需要注意提起分割遗产诉讼的诉讼时效。2005年《民法典》第645条规定:继承人提起分割遗产、确认继承权或者驳回他人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继承开始之日起十年。目前,您家提起分割遗产诉讼的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您的叔叔叔们不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会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第02/2004/NQ-HDTP号决议第二条第一款第2.4点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十年内,共同继承人对继承权无争议,并有书面确认为共同继承人的,或十年期满后,共同继承人对继承权无争议,并一致承认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未被分割的,该遗产将成为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如有争议,并请求法院解决,则不受继承权诉讼时效限制,依照共同财产分割法的规定解决。

郑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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