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中出现资金损失的客户将得到赔偿。

November 28, 2016 23:16

自调查结果及投诉告知客户之日起最多5个工作日内,发卡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和现行法律规定,对非因持卡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向持卡人进行赔偿。

这是2016年10月14日第30/2016/TT-NHNN号通知中值得关注的要点之一,该通知补充了国家银行刚刚发布的关于提供支付服务和支付中介服务的若干规定(第30号通知)。该通知自今日(11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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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规定,因相关当事人(支付中介机构、卡转卡机构、国际卡组织、卡受理单位)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依法向发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若超过发卡使用合同约定的调查投诉处理时限,但尚未确定当事人的原因或过错的,发卡机构应在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持卡人协商解决,或暂时赔偿持卡人的损失,直至主管部门最终结论明确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如有犯罪迹象,调查及投诉结果的处理由主管国家机关负责。如无犯罪迹象,发卡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与持卡人协商处理调查及投诉结果的方案……

30号文规定,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客户提出调查、投诉请求的时限(自提出调查、投诉的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处理调查、投诉的时限(自收到客户首次调查、投诉请求之日起,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非因客户过错导致的损失,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无法确定责任方的,赔偿期限为15个工作日,并应当与客户协商确定调查、投诉处理方案。

对于提供和使用支票的服务,国家银行规定支票提供商必须明确客户提出检查和投诉的时限(自支票付款提示之日起不少于60天)。支票提供商处理支票和投诉的时限(自收到客户第一次检查和投诉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一般投诉,如非客户过错,支票提供商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如无法确定哪一方有过错,则期限为15个工作日,支票提供商须与客户商定调查及投诉处理方案。

如有犯罪迹象,调查和投诉由主管国家机关负责处理。如确定不存在犯罪因素,检查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客户就调查和投诉处理方案达成一致。

据 Do Huyen/baotintuc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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