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中出现资金损失的客户将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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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机构自向客户告知调查结果及投诉之日起最多5个工作日内,对于非因持卡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向持卡人进行赔偿。

这是2016年10月14日第30/2016/TT-NHNN号通函的亮点之一,该通函是对国家银行刚刚发布的关于支付服务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第30号通函)的一系列规定的补充。该通函自今日(11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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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规定,因相关当事人(支付中介机构、卡转卡机构、国际卡组织、卡受理单位)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依法向发卡机构赔偿。

若超过发卡及使用合同约定的核实、投诉处理时限,仍未确定当事人的原因或过错,发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与持卡人协商解决,或暂时赔偿持卡人损失,直至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明确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如有犯罪迹象,调查及投诉结果的处理由主管国家机关负责。如确定无犯罪成分,发卡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与持卡人协商处理调查及投诉结果的方案……

30号文规定,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客户提出调查或投诉请求的时限(自提出调查或投诉的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处理调查或投诉的时限(自收到客户首次调查或投诉请求之日起,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非客户过错的,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款;无法确定哪一方有过错的,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退款,并应当与客户协商处理调查或投诉的方案。

对于提供和使用支票的服务,国家银行规定,支票提供机构必须明确客户提出验证请求和投诉的时限(自出示支票付款之日起不少于60天)。支票提供机构处理支票和投诉的时限(自收到客户第一次验证请求和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一般投诉,如非客户过错,支票提供商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如无法确定哪一方有过错,则期限为15个工作日,支票提供商须与客户商定调查及投诉处理方案。

如有犯罪迹象,相关国家机关负责调查和投诉处理。如确定不存在犯罪分子,支票提供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客户就调查和投诉处理方案达成一致。

据 Do Huyen/baotintuc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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