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结婚年龄可以办理孩子出生登记吗?
我的侄子29岁,他的女朋友17岁,结婚生子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吗?孩子能登记出生吗?这是乂安省门楼坊陈氏豪女士(Tran Thi Hao)的担忧。
回复: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条件如下:
第八条 结婚条件
1.男女结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男性20岁以上,女性18岁以上;
b)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的;
c)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 婚姻不属于本法第五条第二款a、b、c、d点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你的女朋友还未满18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则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你们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发生关系时,你的女朋友已满17岁,因此,你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未到结婚年龄的孩子可以办理出生登记吗?
2014年婚姻家庭法将子女定义为婚前出生但经父母承认的子女:
第八十八条 确定父亲和母亲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或者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怀的子女,为夫妻共同子女。
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300天内出生的子女,视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怀的子女。
结婚登记日前出生,并经父母承认为夫妻共同子女的子女。
每个出生的儿童都有权利进行出生登记,因此,儿童有权进行出生登记。根据第123/2015/ND-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对父母不明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的程序如下:
2. 父亲尚未确定者,办理出生登记时,儿童的姓氏、民族、籍贯、国籍将依母亲的姓氏、民族、籍贯、国籍确定;户籍簿及儿童的出生证明书父亲栏则空白。
3.办理出生登记时,父亲要求办理《民事地位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养子女手续的,人民委员会应当将收养子女与出生登记合并办理;出生登记的内容按照本法令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因此,此时丈夫会填写领养子女表格,同时出示证据证明父子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儿童出生登记手续无需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办理出生登记时,根据《民事身份法》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儿童随父姓,无需办理收养手续。
如果父亲要求承认亲子关系,则按照第 04/2020/TT-BTP 号通知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生登记与父、母、子认领合并办理
1.办理儿童出生登记,有人要求登记认父、认母、认子时,由父亲或母亲所在乡人民委员会合并办理出生登记和认父、认母、认子登记手续。
出生登记与认父、认母或认子登记合并办理时,如申请登记的一方为外国人或旅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则由身为越南公民的父亲或母亲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办理。
2.出生登记档案结合父亲、母亲和子女识别登记包括:
a) 出生登记表、按规定格式办理父亲、母亲、子女登记申请书;
b) 出生证明或《民事地位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代替出生证明的文件;
c)本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孩子将按照上述顺序和文件,同时为其孩子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和收养手续。两个孩子将在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