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夏女士的投诉是虚假投诉。

May 29, 2014 14:29

(Baonghean)-阮氏荷女士(家住安城县隆城乡文厝7村)投诉,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13日颁布了第2886/QD-UBND号决定,批准了“534号省道防洪改造升级项目(穿越安城县隆城乡路段)”的土地补偿和支持计划,批准了53平方米的土地补偿。2阮氏河女士家的园地类型(农业用地)不符合规定。阮氏河女士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申请赔偿53平方米的土地。2按住宅地价计算的土地

2014年4月4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第1315/QD-UBND.KT号批示,决定处理阮氏夏女士的投诉,内容如下:

对阮氏霞女士家土地收回、记录准备和补偿及场地清理计划审批的检查和核实结果显示,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对使用权价值 53 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补偿。2按照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10/2010/QD-UBND号决定《乂安省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扶持、安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园地价格补偿给阮氏夏女士一家(如果国家收回土地后,剩余地块面积大于或等于省人民委员会对该地块规定确定为住宅用地的面积,则收回的面积按照园地价格补偿)。

2014年3月1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召开了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和隆城乡人民委员会成立的跨部门工作组参加的与阮氏夏女士的对话会,并达成以下成果:

阮氏河女士及上述对话参与者均同意跨学科工作组对阮氏河女士投诉的审查、核实、结论及处理建议的结果报告草案。

结论:

1. 阮氏霞女士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批准对阮氏霞女士家人征收53平方米土地的补偿方案。2,花园用地类型(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不符合规定,这是虚假投诉,因为:

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仅收回53米2阮氏河女士家共有506平方米土地。根据现行法规,地块编号271,地块编号13,面积506平方米2(2004 年测量)哈太太家的住宅用地限制为 200 平方米2位于同一住宅地块的花园用地面积为306平方米2. 恢复53米后2,哈太太家剩余土地面积453m22,大于住宅用地限额。因此,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确定并批准了对何女士家人53平方米土地的补偿金额。2上述土地按园地价收回符合规定。

2. 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第 5807/QD-UBND 号关于解决阮氏夏女士投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从上述理由来看,

决定:

第一条:维持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第 5807/QD-UBND 号决定,关于乂安省安城县隆城乡文厝 7 村居民阮氏夏女士的投诉。

第二条针对 Nguyen Thi Ha 女士的投诉,处理如下:

阮氏河女士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批准了对河女士家人土地面积53平方米的补偿方案。2按照园地价格收回的土地(属于地块编号271,地图编号13,2004年测量图)(根据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不符合规定,是虚假投诉。

第三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若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阮氏夏女士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首席监察员、各部门主任:资源环境、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隆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氏夏女士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本决定执行。

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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