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夏女士的投诉是虚假投诉。
(Baonghean)-阮氏夏女士(家住安城县隆城乡文厝7村)投诉,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13日颁布的第2886/QD-UBND号决定中批准了“534号省道改建升级改造项目(途经安城县隆城乡路段)”的土地清理补偿和支持计划,其中批准了53平方米的土地补偿。2阮氏河女士家的园地类型(农业用地)不符合规定。阮氏河女士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请求赔偿53平方米的土地。2土地按地价计算。
2014年4月4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315/QD-UBND.KT号批示,决定处理阮氏夏女士的投诉,内容如下:
对阮氏夏女士家土地收回、记录准备和补偿及场地清理计划批准的检查和核实结果显示,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对使用权价值 53 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补偿。2按照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10/2010/QD-UBND号决定颁发的乂安省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扶持、安置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以园地价格补偿给阮氏夏女士一家(如果国家收回土地后,剩余地块面积大于或等于省人民委员会对该地块规定确定为住宅用地的面积,则收回的面积按照园地补偿)。
2014年3月1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召开了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安城县人民委员会和隆城乡人民委员会成立的跨部门工作组参加的与阮氏夏女士的对话会,并达成以下成果:
阮氏河女士及上述对话参与者均同意跨学科工作组对阮氏河女士投诉的检查、核实、结论及处理建议的结果报告草案。
结论:
1. 阮氏河女士控告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对河女士家人征收53平方米土地的补偿计划2,花园用地类型(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不符合规定,这是虚假投诉,因为:
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仅收回53米2阮氏河女士家共有506平方米土地。根据现行法规,地块编号271,地块编号13,面积506平方米2(2004 年测量)哈女士家的住宅用地限制为 200 平方米2位于同一住宅地块的花园用地面积为306平方米2. 恢复53米后2,哈太太家剩余土地面积453m22,大于住宅用地限额。因此,安城县人民委员会确定并批准了对何女士家人53平方米土地的补偿金额。2以上土地按园地价收回符合规定。
2.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第 5807/QD-UBND 号决定,解决阮氏霞女士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从上述理由来看,
决定:
第一条:维持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第 5807/QD-UBND 号决定,关于解决乂安省安城县隆城乡文厝 7 村居民阮氏霞女士的投诉。
第二条针对 Nguyen Thi Ha 女士的投诉,处理如下:
阮氏河女士投诉称,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了一项针对河女士家人的 53 平方米土地的补偿计划2按照园地价格(安城县人民委员会2011年7月13日第2886/QD-UBND号决定)收回的土地(属于地块号271,地图号13,2004年测量图)不符合规定,是虚假投诉。
第三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若阮氏夏女士不同意该投诉的处理决定,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首席监察员、各部门主任:资源环境、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隆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氏夏女士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本决定予以实施。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