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庆先生的抱怨是错误的。
(Baonghean)- 阮文庆先生投诉称,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于 1995 年 7 月 22 日向阮京景先生的家人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编号为 E 784108,包括地块编号 590、地图编号 3、面积 410 平方米。2属于 Nam Dan 县 Hung Tien 乡 Dong Anh 村的说法不正确,因为这块土地以前属于 Khanh 先生的父母(Nguyen Hau 先生,妻子是 Le Thi Ba 女士)。
2014 年 6 月 17 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 2715/QD-UBND.KT 号公文,解决阮文庆先生的投诉。
根据主管部门的解决结果、检查核实结果、对话结果,省人民委员会结论如下:
1. 阮文庆先生投诉称,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于 1995 年 7 月 22 日向阮京景先生家属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 E 784108,涉及地块编号 590、地图编号 3、面积 410 平方米。2属于南丹县雄仙乡东英村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虚假投诉,原因如下:
- 阮京景先生家属获得地块编号590,地块编号3,面积410平方米21993年10月15日(1993年《土地法》生效)之前,兴先三合作社将土地转让给阮京景先生耕种(种植作物),以收取税金并防止其荒废。1995年,阮京景先生根据政府第64/CP号令申报并登记了土地使用权。根据农业土地使用税部规定,兴先三合作社(现南兴合作社)将土地转让给阮京景先生一家耕种(种植作物),并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阮京景先生一家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程序,地块编号590,地图编号3,面积410平方米21995年为阮敬景先生的家人确保了政府1993年9月27日第64/CP号议定、乂安省人民委员会1993年11月30日第2555/QD.UB号关于组织实施第64/CP号议定的规定的决定、农业部跨部门土地管理委员会第01/HD/RD-NN号跨部门文件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时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
- 阮厚先生的家人(阮厚先生在世时)及其子女(阮厚先生去世后)无法证明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也无法证明其在1990年(阮厚先生和黎氏巴女士搬去与阮庆先生家人同住时)至2000年(阮庆先生提出申请时)期间对地块编号590、地块编号3、面积410平方米的实际土地使用权。2(根据 299/TTg 指令测量)。
2. 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颁布的第 371/QD-UBND.KT 号决定,关于解决乂安省南丹县雄仙乡东英村居民阮文庆先生的请愿,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决定:
第一条维持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第 371/QD-UBND.KT 号决定,该决定涉及乂安省南丹县雄仙乡东英村居民阮文庆先生的诉求。
第二条阮文庆先生投诉称,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于 1995 年 7 月 22 日向阮京景先生的家人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编号为 E 784108,包括地块编号 590、地图编号 3、面积 410 平方米。2属于南丹县雄仙乡东英村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虚假投诉。
第三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若不服该处理决定,阮文庆先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首席监察长、资源环境厅、司法厅等厅长;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雄仙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庆先生及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本决定予以贯彻落实。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