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计划下无需支付额外收入
这是第199号令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草案中所述的信息。130/2005/ND-CP政府规定国家机关人员和行政管理费用使用自主负责制度。该草案由财政部制定。
草案明确规定:预算年度末,自治体实施机关在完成下达的任务后,实际支出低于下达的实施自治体行政管理预算的,其差额认定为行政管理预算节余。
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补充干部、公务员的收入。具体来说,自治区机关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级别、职务工资水平1.0倍的工资基金增值系数,用于支付干部、公务员的额外收入。
自治区机关按照与工作效益和成果挂钩的原则,决定向各级干部、公务员或各直属部门支付附加收入的方案。草案特别强调,不得按照均等化或平均化方案支付附加收入。
此外,节省下来的资金还用于支付集体福利活动或补充业务活动费用,例如:支持除主管部门颁发的差旅费制度之外的额外差旅费;支持员工的电话费用;支持和鼓励员工与单位外机构协调工作等。
此外,草案还允许各机关在发现储蓄能力不稳定时,自主设立储备金,用于稳定干部、公务员的收入。
自治机构在年度内可获得预支款项,用于支付额外收入、福利活动和专业活动。如果年底未使用完,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具体而言,草案还允许在自主预算范围内,自主执行机构可以决定将执行任务的预算(部分或者全部)发包给各部门(处、室),由各部门主动执行。执行发包预算必须保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但部分发包费用按照财政部规定不需要发票的除外。
如果自治政权实施所分配的预算在年底没有得到执行,则必须将其退回国家预算,而不能确定为节余。
财政部正在公布草案全文,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