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省人民委员会原主席受到纪律警告处分
政府副总理陈琉光于2024年8月22日签署了第890/QD-TTg号总理决定,对原隆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陈文坎先生进行纪律处分。

具体而言,政府总理对2016-2021年任期(2016年6月至2020年10月)隆安省人民委员会原主席陈文坎先生给予警告处分,原因是他在工作中存在违规和缺点,中央检查委员会对他进行了党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期限自中央监察委员会2024年6月24日第1540-QD/UBKTTW号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
* 此前,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2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对隆安省人民委员会原主席陈文勤先生进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发现,原隆安省委副书记、省委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陈文勤在执行被授予的职责和任务中,在领导和指导国际进步股份公司(AIC)和AIC生态系统内企业实施招标项目时,违反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关于党员禁忌和模范责任的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舆论,降低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威信,必须考虑并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党的有关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陈文勤先生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