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乐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进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多乐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鲁玉居给予警告处分。
关于多乐省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吕玉具先生,吕玉具先生在履行职责任务中,在执行越共十届中央书记处2007年4月19日第51-QD/TW号关于省委常务委员会、市委任务和工作关系的规定、省委工作条例和政府、中央各部委、各部门的若干规定方面存在缺陷和违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禄发贸易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游防护林区勘察制定橡胶种植项目的政策;指定多乐省城市与环境管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邦美蜀市陈贵帽街升级扩建项目等多个项目的投资者,使用国债投资资金(来自西原综合医院建设投资项目的储备资金);决定颁发许可证、承认章程、允许成立广泛运作的自愿慈善基金,筹集和接受国内外组织的赞助;决定将发展投资基金分离为一个独立运营的单位,任命一位董事,而不向常委和省委常委报告;该同志缺乏模范作风,在多乐省获得大额银行贷款,让妻子买卖大量房屋和土地,不向党组织全面报告妻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不准做事的规定。
吕玉具同志上述缺点和违法行为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舆论负面影响,影响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个人声誉。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吕玉具同志警告处分。
关于多乐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该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松懈,导致省人民委员会在领导、指导和对省内一些建设投资项目的国家管理中存在缺陷和违规行为;在执行省委工作条例和越共第十届中央书记处2007年4月19日第51-QD/TW号关于省委、市委常委会任务和工作关系的规定时,多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多乐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上述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应予纪律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主管党组织依法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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