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友南神父犯有反政府罪。
(Baonghean.vn)-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邓友南神父的行为有迹象表明构成了1999 年《刑法》第 88 条规定的“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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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仲海律师表示,“无论动机如何,这位牧师的行为都应受到强烈谴责。” |
2017年4月30日,富安堂区(琼吕县安和乡)堂区主任牧师邓友南组织青少年和儿童在烈日下长时间外出,打出横幅和口号,向孩子们灌输不健康的观念和思想;利用儿童歪曲和篡改历史,侮辱数百万越南人民的荣誉和尊严;公然策划破坏党和国家。
乂安报就上述事件采访了阮仲海律师楼负责人阮仲海博士律师。
光伏:邓友南神父用确凿的证据歪曲历史,引发舆论极大愤慨。律师对此有何看法?
阮仲海律师:利用民主自由来宣传和歪曲民族神圣的历史价值,这是不可接受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这位神父的行为都应受到强烈谴责。这位神父近期,尤其是2017年4月30日的伎俩和策略,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已过时,也已不合时宜。过去几天社会的反应和抵制,充分暴露了邓友南神父的罪行。
光伏:从法律角度,您能否更深入地分析一下邓友南神父行为的犯罪依据?
阮仲海律师:邓友南神父的行为有迹象表明,构成了1999年《刑法》第88条规定的“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罪行。
从犯罪客体来看,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宣传罪侵犯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生存和实力。
第八十八条: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 1.任何人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至十二年监禁: a)歪曲、诽谤人民政府的宣传; b)宣扬心理战论点,散布虚假新闻,引起民众恐慌; c)制作、保存、传播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容的文件和文化产品。 2.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宣传是指歪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心理战,散布虚假新闻,混淆视听,制造群众混乱;制作、储存和传播含有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容的文化产品,以反对人民政府为目的的行为。邓友南神父的行为是通过言行来宣传、歪曲和诽谤人民政府,从而传播反动思想,歪曲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人们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怀疑和不满。邓友南神父的这一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证据确凿。
该行为已构成《刑法》第48条第n点“煽动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加重刑事责任情节,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
光伏:尤其危险的是,2017年4月30日,邓友南神父组织了一场示威游行,带领孩子们走上街头,站在阳光下,用横幅和口号进行宣传,歪曲历史。您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哪些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件?
阮仲海律师:如上所述,该违法行为已受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88条的规制,并根据《刑法》第48条第n点“煽动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构成加重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利用儿童达到上述目的的方法也违反了2012年《儿童法》:“利用、引诱、煽动、利用、引诱、强迫儿童实施违法行为,侮辱他人荣誉和尊严”(第6条第5款)。此外,该行为还违反了1989年《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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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名退伍军人参加集会,抗议神父邓友南对历史的歪曲。 |
光伏:省退伍军人协会已提交文件,要求起诉邓有南神父。舆论认为,不仅邓有南神父必须受到严惩,而且一些被利用和煽动违法的教区居民也必须受到严惩。您对上述信息有何看法?您能否为那些被煽动和利用的人,包括宋玉堂区的儿童,提供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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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律师阮仲海确认:邓友南的行为是公开进行的。 |
阮仲海律师:对于被利用、被煽动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友,必须采取震慑措施,并严格处理。我们认为,有些人需要有清晰的立场和意识。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可以做,但允许他人利用自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法律后果,这是人们应该避免的。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那些任由邓友南神父利用子女,指使、强迫和组织子女参与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父母,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父母比任何人都更需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确保他们的健康不受损害、认知不受影响、人格不被扭曲。
除此之外,家庭、学校、社区和政府也必须有形式和措施,明确履行《儿童法》规定的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并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越南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传播和执行该公约。
光伏: 感谢您的交谈!
记者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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