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法如何规范土地使用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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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或继母留下的财产?新《土地法》对土地继承权有何规定?这是阮成忠先生(义安省门罗镇)关心的问题。

回复:

- 根据2015年民法第654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继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如下:

继子女与继父、继母之间,如有父子、母子等抚养、抚养关系,除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外,还可依照本法第652条、65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
- 关于2024年《土地法》中继承权的规定,《土地法》第27条规定了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权利如下:
1.土地使用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权利。


2.共享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群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土地使用者群体包括家庭成员和个人,依照本法规定与个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土地使用者团体中,有成员是经济组织的,享有与本法规定的经济组织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b. 对于土地使用者群体,其土地使用权按群体成员划分的,群体中各成员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分割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并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者组合体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割的,由组合体成员共同行使或者授权代表人行使组合体的权利、义务。

3.土地使用权合同、实施文件的公证、认证按下列规定进行:
a.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转让、赠与、抵押、出资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但本条b点规定的情形除外;
b.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租赁、转租合同,农用地使用权转用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土地附着物出资的转让合同、出资合同,其中交易一方或多方为房地产经营组织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
c.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继承文件,依照民法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d.公证、认证应当依照公证、认证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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