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如何规定土地使用权继承权?
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最新的《土地法》对土地继承权有何规定?这是阮清忠先生(义安省古鲁镇)所关心的问题。
回复: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54条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继母之间的继承关系规定如下:
继子女、继父和继母,如果与父亲和子女、母亲和子女之间存在照顾和抚养关系,则有权继承彼此的遗产,并且有权根据本法典第 652 条和第 653 条的规定继承遗产。
- 关于2024年《土地法》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土地法》第27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权利如下:
1. 土地使用者有权按照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权利。
2. 享有共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群体享有下列权利和承担下列义务:
a. 土地使用者群体(包括家庭成员和个人)享有本法规定的与个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土地使用者团体中有经济组织成员,则该团体享有本法规定的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b. 如果土地使用者群体的土地使用权被分割成若干部分,分配给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那么如果群体中的每个成员想要行使其土地使用权,则必须按照规定登记变更或分割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手续,并按照本法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群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则成员应当共同行使或者授权代表行使该群体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3. 土地使用者权利的实施合同和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a. 除本条款第 b 点规定的情况外,转让、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资本出资的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和附于土地的资产的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b. 土地使用权租赁、转租合同,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租赁合同,农业用地使用权转换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形式转让、出资的合同,以及交易一方或多方为房地产商业组织的土地附属资产租赁、转租合同,应当经公证或经当事人要求认证;
c. 土地使用权继承文件、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文件,均按照民法规定进行公证或认证;
d. 公证和认证应当按照公证和认证法律的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