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部分成果
第五届中央会议批准了四项结论和一项决议的内容,即:关于“关于1992年宪法执行情况总结和1992年宪法需要修改补充的若干基本内容”的结论;关于“关于执行越共七届(九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在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决议的总结”的结论;关于“至2020年工资和工资改革方向的若干问题”的结论;关于“继续执行越共三届(十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工作中的领导”决议的结论”的结论;关于“2012 - 2020年期间社会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第五届中央会议批准了四项结论和一项决议的内容,即:关于“关于1992年宪法执行情况总结和1992年宪法需要修改补充的若干基本内容”的结论;关于“关于执行越共七届(九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在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决议的总结”的结论;关于“至2020年工资和工资改革方向的若干问题”的结论;关于“继续执行越共三届(十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工作中的领导”决议的结论”的结论;关于“2012 - 2020年期间社会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落实全部工作计划,经过9天紧急而认真的工作,在民主、创新的氛围中,2012年5月7日至15日举行的越共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完成了提出的计划内容。
越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概况。图片:KT
会议以高度共识通过了四项结论和一项决议,即: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总结越共九大关于1992年宪法执行情况及1992年宪法需修改补充的若干基本内容”的结论;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总结越共九大七中关于“在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决议执行情况”的结论;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至2020年工资及工资改革方向若干问题”的结论;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继续落实越共十大三中关于“加强党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工作中的领导”决议”的结论;关于“2012 - 2020年社会政策若干问题”的决议”。
以下是中央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1992年宪法(2001年修改补充)实施情况概述及需要修改补充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关于总结1992年宪法的实施情况
1992年宪法是革新初期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部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体现了我国国家和政权的进步民主性质。1992年宪法实施2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经过25年的革新,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变化,国家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日益深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主日益拓展,宪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过时,不再具有适用性。
二、1992年宪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1992年宪法修改必须在总结1992年宪法实施20年成果的基础上,继承1946年、1959年、1980年和199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充分把握越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国会关于修改1992年宪法的决议中提出的宗旨、要求、观点和方向。只修改那些内容明确、实践证明正确、基础充分、基层团结高度统一的问题。五届中央委员会会议批准修改如下:
——修改1992年宪法,继续全面深入地制度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政策,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修正案应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以下简称《纲领》)为基础,充分体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 修改1992年宪法,继续发扬民族团结力量,动员社会力量为国家发展事业服务。
肯定并明确弘扬全民族大团结力量的理念,视全民族大团结为国家发展的动力;动员国内外社会力量,巩固和弘扬全民族大团结力量。祖国阵线、工会和群众组织在全民族大团结、建设和保卫祖国、代表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照顾会员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修改1992年宪法,继续肯定和明确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讨论意见高度一致,一致同意继续保留1992年宪法第四条关于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的规定,同时补充一些关于党的性质、作用和责任的内容,以符合纲领的精神。除了继续肯定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外,宪法还需更深入、更全面地阐明党的性质,认识党在革命各个阶段的伟大历史作用和使命,使人民信任和赋予党领导权。同时,宪法需规定党紧密联系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责任。
——修改1992年宪法,继续弘扬人的因素,更加深刻地体现保护和尊重人权的观点,确保更好地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关心每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发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施的责任;公民的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义务密不可分。
- 修改1992年宪法,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保障社会公正,保护环境。
明确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方针,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和多种分配形式。依法运作的各种经济成分都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长期共同发展,良性合作与竞争。其中,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集体经济不断巩固发展,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坚实基础。继续继承1980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确立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同时,应明确一些原则性问题,例如: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规范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明确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根据新形势,在宪法中完善关于文化、社会、教育、科技和环境问题的纲领。
- 修改1992年宪法,继续建设和完善民有、民治、民享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继续肯定1992年纲领和宪法所确定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器的性质和总体模式。
继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根据宪法规定对地方行政单位、行政层级和相应地方政府组织进行相应规划;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和授权的原则问题。
继续完善和完善现行宪法维护机制,重新审视国家机关在宪法维护领域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强化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在协助国会履行宪法维护职责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同时,继续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维护机构具体模式。
——修改宪法,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
更加明确地规定各实体在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方面的权限;更加明确地规定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维护国家利益、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作用和责任;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家权利和义务、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奠定宪法基础。
——修改宪法,确保宪法的有效性、稳定性和长久性。
宪法修改进程继续按照越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决议精神和现行宪法第147条规定,严格科学推进,建立专家、科学家、管理人员和组织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确保国会有充分依据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二、九届七中全会关于“在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建设时期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决议执行情况概述
1. 决议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该决议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方向已制度化,并在实践中得到证明,基本正确,符合国家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该决议已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国土领域发生变革,提高国家土地管理的效力和效率,挖掘国土潜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保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为国家财政收入贡献重要来源。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不足,例如: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土地利用规划质量不高,与专项规划衔接不顺,跨地区、跨省衔接和规划管理薄弱。土地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内容与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要求不相适应。国家代表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决策权的机制尚不明确,国家、投资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尚未协调统一。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清晰,存在诸多问题。土地管理和使用纪律和秩序执行不严格。土地信访、举报和纠纷处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许多案件需要层层处理,旷日持久、错综复杂。土地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成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力量。土地管理人员的组织结构和能力建设与工作开展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基层人员素质较低……
二、持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的指导观点和方向
指导观点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国家资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资源;土地使用权是特殊的商品。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继承越共九大七中全会决议中关于土地政策和法律的指导思想,同时加以补充和发展,以满足越共十一大决议提出的新要求。
继续创新完善土地政策法律的方向
——继续确立土地全民所有制,国家代表所有者,统一管理土地。
- 农用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使用,按照1993年土地法和政府1993年9月27日第64/CP号议定执行,不存在重新调整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地问题。
——继续规范农用地分配到户和个人的期限,并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延长。
- 对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有必要增加限制,注意每个地区的特点,适合每个阶段并指派政府具体规定。
——继续创新土地财政政策。国家根据供求关系,主动引导市场调节土地价格;修订土地、房地产税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公平合理,拓展税收渠道,鼓励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解决划拨、租赁土地滞留、弃置问题;调节非使用者创造的土地增值。
——国家积极按计划收回土地,建立“清洁”土地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项目,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申诉、控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注重依法及时彻底解决土地纠纷、申诉、控告;加强土地监察制度和各级法院建设,确保任务落实到位。推进行政程序改革,提高国家土地管理能力。
- 一些重要问题尚不明确,讨论中还存在不同意见,例如:将农业用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期限;获得农业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土地价格;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支持;土地资源创造问题……将继续进行研究,以便在第六届中央会议上研究并发布新的决议,指导2003年《土地法》的修订。
三、落实越共十届三中全会第三号决议“加强党对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工作的领导”和“完善中央预防和打击腐败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的五年总结
1. 决议执行情况评估
取得的成果
- 实施五年来,在整个政治体系和社会的努力下,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的意识和行动都发生了积极变化(PCTN,LP)。
——反腐败和反浪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些地区腐败和浪费现象得到逐步遏制。
- 所取得的成果对于继续更有效地开展反腐败和防止浪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成果也肯定了党和国家在中央委员会三号决议、《反腐败法》、《勤俭节约法》、《反浪费法》中所确定的政策和措施从根本上来说是正确和恰当的。
局限性和缺点
——近年来,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总体工作特别是中央三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尚未达到预防和逐步遏制腐败浪费的要求和目标。
——腐败浪费现象在很多领域和活动中依然严重存在,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对党的领导和国家管理工作构成重大挑战。
上述限制和弱点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有以下主观原因:
一是许多党委、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和不良现象工作中的领导和指挥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许多党支部和基层党组织在反腐败和不良现象斗争中的作用还不够突出。许多地方民主集中制、自我批评和批评的原则贯彻落实不到位。大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和作风建设不力,自身修养和锻炼不足,战斗精神淡薄,忘记对党和人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纪律和纪律不严明。包括中央一级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一些领导和管理者在道德和作风上没有树立榜样,在反腐败和不良现象斗争中没有下定决心。
二是许多地区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和政策仍然存在漏洞和不足,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一致性,“要一分钱一分货”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在资源配置上。
三是部分PCTN、LP相关规定不够适用、缺乏一致性、严格性不够,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四是PCTN专门机构和单位的组织运行不够健全、配置不够合理。
二、目标、指导思想、任务和措施
目标和指导原则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大决议和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关于“当前党的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决议;继续同步落实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的各项目标、观点和措施,以坚定不移、坚持不懈、连续不断的精神和依法治国精神,推动反腐败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
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的任务和解决方案
今后一个时期,要同步落实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和措施,重点落实以下几个重点任务和措施:
——强化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党的领导和国家的管理是反腐败和浪费斗争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反腐败和浪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集中领导、指导。要把落实越共十届三中全会决议与落实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结合起来。
党委和党组织的例会要纳入反腐败工作内容。各级党委书记、政府首脑要真正发挥表率作用,拿出适当的时间领导和指导反腐败工作。省、市党委要选派、安排有能力、有胆识、有道德的干部直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巡视,听取反腐败职能部门的汇报,及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任命党委委员担任省级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党的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国家反腐败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机关、干部和党员进行巡视、监督,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检查、审查、评估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反腐败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
——继续完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
在土地、资源和矿产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应及时修改补充《土地法》及相关法律,以提高土地、资源和矿产管理和使用(规划、恢复、补偿、土地划拨、土地租赁、估价、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源和矿产开采权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研究建立土地划拨权、资源和矿产开采许可证核发权与地方政府土地、资源和矿产估价权分离的机制,防止消极作用和腐败。
完善规章制度,严格预算收支管理。严格控制公共支出,特别是公共采购和投资;严格控制经常性支出;严格生产和消费的规范和标准;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企业国有资本和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企业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国家所有者对企业国有资本和资产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审计,实现财务公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在信贷和银行领域。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容易滋生腐败和不良行为的信贷活动,例如:贷款、担保、金融租赁、金融投资、贷款委托、投资委托……尽快制定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总理2011年12月27日第2453/QĐ-TTG号决定,推动非现金支付,以控制和预防腐败。
在国家机关与人民、企业的关系方面。应重点大力推行行政程序改革,在容易滋生消极和腐败的领域,实现交易和沟通的简化、公开和透明。有效落实政府总理2012年3月5日第263/QĐ-TTg号决定,其中明确了2012年投资、土地和建设领域主要行政程序审查计划。
——不断完善组织干部工作机制政策,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特别是在录用、调任、任用、调动、轮换、考核、奖励、纪律处分等环节,实行民主、公开、透明。对社会舆论普遍存在、有腐败迹象、威信下降、不适应工作要求(包括不定期进行信任投票)的领导干部,要有专门规定予以调动和更换。对省、区级部分干部职务不派人担任的政策,要有专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严格执行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财产收入公开制度。研究出台有关控制有职务和职权人员收入的规定。修改《反腐败法》等相关文件,按照十一届四中全会(2009)号决议的要求,在工作场所和居住地公开财产申报结果。逐步扩大干部、党员、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和公开范围。按照中央三号文件要求,明确新增财产来源说明责任。研究规定对干部公务员管理机构所属人员财产申报结果进行主动检查核查,确保申报真实有效。各部门要抓紧认真制定干部公务员婚丧喜庆、乔迁庆宴、寿宴、授予学位、授予学衔、授予模范称号、奖励等行为规范。
逐步落实工资制度,确保公务员、公职人员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靠工资生活,在社会上享有体面的生活。研究明确反腐败职能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权限和运行机制,避免职能交叉、空缺,同时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反腐败任务。继续完善中央指导委员会和省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切实贯彻落实越共十一大决议、中央第三号决议(第十届)、中央第四号决议(第十一届)精神。
——不断完善机构,加强巡视、审计、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提高防治腐败和浪费的实效性。
尽快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特别是财务鉴定、建设投资质量鉴定等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地服务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研究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有腐败迹象的主体在接受检查和审查时无法应对,从而给主管机关的运作造成困难。修改刑法,对有腐败行为但主动举报并克服后果的主体,增加罚金,免除或减轻处罚。制定规定,尽量减少腐败行为侦查期间取保候审,以及对腐败犯罪主体适用缓刑。
在积极预防的同时,要进一步推进腐败案件的侦查和依法处置。加快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腐败案件。对于重大、复杂腐败案件,党委要主动向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案,确保处置措施及时、依法。
重点检查、考核和审计重点领域:土地使用管理、矿产开发、投资、公共采购、预算收支、公共资产管理、商业银行系统、干部工作等。
加强对腐败案件巡视、审查、起诉、侦查、审判等工作的巡视监督。增强工作公开透明性,确保巡视、审查、审计、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坚决依法及时查处反腐败机关和单位的腐败行为以及包庇腐败、阻碍反腐败斗争的违法犯罪分子。
加强对使用国家预算和资产的机关、组织以及使用自然资源的企业遵守THTK和CLP法律的检查和审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和造成浪费的组织和个人。
中央指导委员会要密切配合中央党建工作,督促、指导、检查、督促中央各级党委、各省委、直辖市党委的反腐败工作。
——加强民选机构和人民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浪费方面的监督作用。
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要加强对反腐败和反浪费行为的日常监督,首先要监督负有反腐败和反浪费职能的机关的活动,从而要求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效落实反腐败和反浪费措施。采取措施确保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活动更加有效。发挥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专业协会、社区和人民群众在发现和打击腐败和浪费行为中的作用。颁布关于人民监督党组织和党员的条例。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及时表彰和奖励勇于检举和发现腐败和浪费行为的干部、党员和人民,以及在反腐败和浪费工作中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有关腐败、浪费和反腐败、反浪费工作的适当宣传政策;发挥新闻媒体在反腐败、反浪费中的作用和责任。
尽快明确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反腐败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机制。
三、关于“完善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作质量”
中央执行委员会达成高度共识,决定加强中央和地方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的方案:
中央层面: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设在政治局下,由若干名政治局委员组成,总书记任委员会主席。政治局将酌情考虑并遴选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明确规定指导委员会(即中央内务委员会)在反腐败方面的常设机构——指导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权限。
地方层面:不设立省、市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省、市党委直接领导反腐败和防控浪费工作,并在当地发生严重腐败案件时负责与中央指导委员会协调。在省、市党委重新设立内务委员会,就内务工作和反腐败防控浪费工作向党委提供建议。政治局将根据中央指示进行研究并作出具体决定。
四、2012-2020年社会政策的若干问题
几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始终重视社会政策的建设和实施。这既是可持续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标,也是推动力,体现了我们政权的优良传统。然而,迄今为止,社会领域仍然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足,取得的成果仍然较低且不可持续。用于实施社会政策的资源仍然有限,主要依靠国家预算,社会参与度不高。
越共十一大决议强调:“正确、公正的社会政策是人民在建设和保卫祖国事业中充分发挥创造力的强大动力”。同时,决议也明确了各社会领域全面发展的方向。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决议,弘扬整个政治体系的成就和努力;完善制度体系,调动并合理平衡各项资源;同步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政策,不断改善人民的福祉和物质精神生活,努力实现十一大决议提出的社会发展目标和指标。社会政策将通过专门决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决议和国家目标计划予以具体化和落实。
2012-2020年社会政策取向:
1.关于指导观点
第一,不断改善和提高有功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是各级各部门、整个政治系统、全社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
二是立功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要与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资源平衡调动能力相适应,优先向立功人员、特殊困难群众、贫困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倾斜。
第三,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多元、全面,必须确保公平、可持续,实现一代人之内、代际之间、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共享。
四是国家牵头组织实施立功人员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化,鼓励组织、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同时创造条件,提高群众保障社会保障能力。
第五,加强国际接轨,在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获得更多的资源和经验。
2. 关于总体目标
不断改善和提高立功人员及其家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立功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达到或者超过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民社会保障,确保全民有最低收入、有教育、有医疗、有住房、有清洁饮用水、有信息。
3. 关于任务和解决方案
- 关于对有功人员的优惠政策
切实照顾好立功人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抓好《革命立功人员优待条例》的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扩大受惠范围,基本解决突出问题。结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路线图,提高立功人员津贴和优待标准。到2013年底,基本解决7.2万户危房需要修缮的立功人员住房问题。对立功人员及其家属、亲属在发展生产就业、享受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加贴切的优惠扶持政策;重视烈士陵园修缮和烈士遗骸搜寻整理工作。加强感恩活动,增强社会作用和责任担当。
- 关于社会保障
在就业、保障低保和扶贫方面:继续完善并有效落实发展生产、扩大就业、职业培训扶持、支持劳动者出国务工等优惠政策,优先向贫困人口、贫困县少数民族、贫困乡和特别困难村倾斜,支持贫困户劳动者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持续脱贫。
在社会保险方面:修改社会保险法,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10人以下企业。完善相关政策,组织社会保险经费的缴纳和发放。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和非正规部门从业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
关于特殊困难人员社会救助: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实效,不断扩大救助对象,根据国家预算能力逐步提高经常性社会救助水平。
建立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确定社会救助对象资格的依据。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扩大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的救助家庭和救助对象补助方案。继续探索社区特殊人群照护模式,扩大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照护模式,特别是养老机构的参与。提高应急救助工作实效,确保面临风险、自然灾害、洪涝灾害、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完善机制、政策和组织实施办法,提高应急救助工作实效,扩大社区参与救助。
确保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和困难群众享有最低限度的基本社会服务。
4. 一般解决方案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发挥整个政治体系的凝聚力,凝聚全社会共识,落实立功受奖计划和各项政策,确保社会保障。提高党员干部在指导和落实工作中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各级、各行业、各组织和全民的法律意识,继续弘扬饮水思源传统,推动感恩互助、关爱帮扶有功人员和困难群众的运动。
——创新国家对有功人员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的管理方式。在全面审查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机制,调整不适用政策,补充新政策,旨在构建有效支持和激励受惠者努力的政策体系,克服对国家的依赖。统一管理各项计划和政策,由政府和中央各部委负责目标管理、指导实施、检查、考核和监督执行,地方负责管理资源和组织实施。提高基层政策执行能力。实现管理工作和支付方式的现代化;建立家庭数据库、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障指数,用于管理、监测和评估各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情况,并编制国家社会保障报告。
- 促进合作,调动资源和国际经验,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政策。
五、关于“2020年前工资改革的若干问题和方向”
1. 关于形势评估和2020年展望
关于形势评估
2003年以来的工资政策、社会保险、功勋优待等政策不断完善,为改善广大职工、退休人员和功勋人员的生活做出了贡献。
然而,工资政策、社会保险和优抚扶贫政策仍然存在诸多局限性,例如:多年来工资水平偏低,影响了职工、退休人员、优抚扶贫对象的生活,影响了公共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一些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偏高,企业管理人员与员工、公务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过大,不合理。尤其是在公共部门,为工资改革和社会保障创造资源的方案尚未达到预期。
2020年薪酬政策改革方向
改革工资政策需要政治决心,颁布和执行政策,特别是公共部门的政策;重组国家预算;严格控制并努力减少国家预算中工资和津贴的受益人数;按岗位支付工资,提高公共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结合行政改革和机构重组严格工资管理。
- 关于最低工资:根据职业活动创新相关路线图,根据经济能力调整最低工资,确保满足工薪阶层的最低需求。对于企业部门,应加快调整最低工资,力争到2015年达到最低需求。《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从事最简单工作(无需培训)的工人,并以此作为计算其他类型工人(受过培训的工人)工资的基础。
——关于最低、平均、最高工资关系:研究扩大最低、平均、最高工资关系,使其与市场化工资关系相适应,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工资等级体系,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津贴制度。
- 薪级与薪资等级:采用通用薪级表,通过津贴落实行业因素,同时研究适当扩大薪级差距。
——津贴方面:梳理跨行业、跨专业的津贴补贴,确保公平合理;研究、审议并安排将各项津贴(优惠津贴、按行业分担津贴、公共服务津贴)适当合并为一类、分级津贴。
——关于工资收入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工资和行政管理预算。根据中共中央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创新公共服务部门运行机制、财务机制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落实任务分工和任务落实机制,落实单位自主权和责任制;制定合理的路线图,逐步根据人民的承受能力,准确、充分地核算服务价格成本。
- 关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规定基本工资框架,并控制与经营成果和资本效率挂钩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最高工资。
——关于基层干部和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落实基层社级干部和公务员及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编制、工资津贴,鼓励兼职。研究对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认真总结九届五中全会决议精神,研究制定基层干部和公务员综合政策。
2. 关于采购解决方案
- 重组国家预算,创造实施工资政策的资金来源,使国家预算根据经济能力基本保障行政部门和武装部队的资金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省开支,为创造实施工资政策的资金来源做出贡献。
-对于公共服务领域,创新运营和财政机制,按照路线图推进社会化,确保其符合人民的贡献能力,贯彻落实越共十届六中全会决议和2011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公布“创新公共服务单位运营机制,推进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社会化”项目的结论的第37-TB/TW号通知的精神。
3. 针对2012年、2013年实施的部分内容
- 2012年和2013年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好工资、社会保险和有功人员优待政策。重点分步解决现行工资政策中不合理之处,如:没有按行业、专业增加津贴;修改基层非专业干部津贴标准;修改行政事业单位自主负责制;国有企业工资管理机制等。
- 继续研究制定2020年前有关工资政策、社会保险和有功人员优惠津贴的提案,提交越共第十一届七中全会审议。
甘油三酸酯
据Tuyengiao.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