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控制活动的支出水平
乂安省人民议会决议:
第一条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 监管范围:
a) 本决议规定了确保本省行政程序控制活动实施的经费内容和支出水平。
b) 本决议不适用于:
- 各国家行政机构内部、国家行政机构之间、与个人和组织行政程序解决无关的行政程序控制活动;
- 控制行政违法处理程序、检查程序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程序的活动。
2.适用科目:
a) 司法部;
b)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单位在执行行政程序监督活动时。
第二条支出内容及水平
1.具体详细内容:
a) 更新、发布、宣传、控制质量并维护国家行政程序数据库;
b) 对项目、法律文件草案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提供意见的费用;
c) 行政程序法规独立审查费用;
d)会员参加会议、研讨会、讨论会等,收集有关行政程序法规和简化行政程序计划的意见的费用(县、乡级申请参加会议,批准简化行政程序计划)
d) 按主题、行业、领域报告评审结果;
e)负责年度及临时行政程序监察报告;负责受理及处理对本省行政法规之意见及建议;
g) 支助各部门、分支机构、地方行政程序控制中心官员和公务员的费用:对于各部门、分支机构、地区,每单位最多支助 2 人;对于乡镇,每单位最多支助 1 人。
2. 保障行政程序控制工作实施的具体支出额度(根据本决议附表);
3.本决议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用于确保本省行政程序控制的支出内容,按照财政部2012年10月10日第167/2012/TT-BTC号通知关于行政程序控制活动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保证所属预算级机关、单位执行行政程序控制活动所需经费,由该级预算拨付,并列入该机关、单位年度预算。
2.除地方财政预算保证的经费外,允许机关、单位调动、运用其他合法资源,加强其管理范围内行政程序控制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机构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五条生效日期
本决议已由乂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
乂安省人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