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服务的健康保险福利
(Baonghean)- 2009 年 7 月 27 日第 62/2009/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2 款规定,当健康保险参与者按规定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并使用高费用的高科技服务时,健康保险基金将在福利范围内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具体如下:
- 6岁以下儿童、1945年1月1日前的革命积极分子、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19日总起义前的革命积极分子、越南英雄母亲、战争伤残者、享受战争伤残者等政策者、乙类战争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81%或以上的病残军人,可获100%的费用;战争伤残者、享受战争伤残者等政策者、乙类战争伤残者、治疗伤口或复发性疾病的病残军人。
- 对于在人民警察部队工作的某些人员,费用为 100%,但一次使用该技术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 40 个月的最低工资。
- 对有革命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支付不超过40个月最低工资的费用,技术服务费用为100%。
- 为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和每月残疾福利的人员、贫困家庭人员、生活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承担 95% 的费用。
- 其他科目费用的 80%,但一次使用该技术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 40 个月的最低工资。
TP
(合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