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义安省:贪污 400 多亿越南盾的银行职员自首
(Baonghean.vn)——据越南义安省报纸报道,阮氏兰(前越南进出口银行义安省分行杜良交易室出纳员)挪用客户资金 400 多亿越南盾,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自首。
此前,越南进出口银行义安分行杜良业务处原出纳员阮氏林(1987年生,籍贯安香、安山、杜良),利用职务之便和熟人关系,通过客户与进出口银行之间的交易,伪造签名、制作文件,从客户手中套取现金400多亿越南盾。
2016年9月19日,该案因涉嫌1999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被提起公诉。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扩大案件调查,以查明涉案人员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 1. 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占他人价值一百万越南盾至五千万越南盾之间或一百万越南盾以下的财产,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侵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侵占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借用、租用、租赁他人财产或者通过合同接受他人财产,然后以欺诈手段或者潜逃的手段侵占该财产; b) 借用、租用、租赁他人财物或者以合同形式接受他人财物,并将其用于非法目的,导致无法返还该财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利用职务、职权或者机关、组织的名义; c) 使用狡猾的手段; d)侵占价值五千万越南盾以上至二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d) 危险的累犯; e) 造成严重后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侵占财产价值二亿越南盾至五亿越南盾以下者; b) 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侵占价值五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 b)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5. 违法者还可被处以一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专业或从事某些工作一至五年,并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或处以上述两项处罚之一。 |
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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