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加强建造、改装、租赁或购买渔船的许可
为了精简渔船队,早日取消欧盟黄牌,11月7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49/2024/QD号决定,关于批准在该地区建造、改装、租赁和购买渔船。
具体而言,义安省明确了建造、改装、租赁和购买海上作业渔船的审批原则,必须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下达并由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海上捕捞许可证配额相一致。不发展并逐步减少从事拖网和刺网捕捞的渔船;优先将渔船转为渔业和物流行业,捕捞水生资源,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建造、改装、租赁和购买海上作业渔船审批申请的审查必须按照审查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因此对于新建、改装、租赁或购买的渔船:
-对于新建渔船:机构须持有乂安省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人须在乂安省拥有常住户口。 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的指导通告以及渔业领域的若干通告的规定登记从事渔业职业。 建造最大长度(Lmax)12米及以上的新渔船,须有经主管部门鉴定和批准的新渔船建造技术设计档案,方可申请建造新渔船的书面批准。 船体材料和优先顺序分别为钢质船体、新材料船体、木质船体。 从事拖网捕捞和金枪鱼拖网捕捞的渔船不得新建。
-对于改装的渔船:最大船长(Lmax)12米及以上的渔船,申请改装批准文件前,必须持有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的改装技术设计文件。不得将其他作业改装为拖网渔船或金枪鱼拖网渔船;最大船长(Lmax)12米及以上的渔船,将最大船长(Lmax)改装为12米以下的渔船。拖网渔船不得进行改变船体尺寸、改变主机总容量、改变作业区域的改装;拖网渔船改装为其他作业的,必须按照公布的渔业开采许可证配额进行。

-对于租赁和购买的船舶:遵守新建船舶的规定。租用或购买的渔船已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规范渔船检验员、认可渔船检验设施、确保渔船和渔业检验船技术安全、登记渔船和渔业服务船、删除渔船登记和标记渔船、修改和补充渔业领域若干通函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和检验。船龄从建造年份到租用或购买时间不得超过 15 年。不得租用或购买用于拖网或金枪鱼拖网捕捞的渔船。如果从其他省份租用或购买渔船,其长度不得超过 15 米,并遵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布的捕捞许可证配额。
标准和优先级:符合上述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如其捕捞许可证配额超过规定数额,将按优先顺序予以考虑。具体而言,优先顺序1为核发文件,批准其建造、改装、租赁或购买替代船只,用于运营中发生事故、受损、沉没或被迫取消或拆除的渔船。然后,按优先顺序2执行,从新建渔船(钢制船体、新材料船体、木质船体)到改装渔船,最后是租赁和购买渔船。

优先级3为新建替换船舶,其船长(Lmax)最大且主机功率大于被替换船舶。优先级4的执行顺序为:该船舶被动员参与维护海洋和岛屿主权和主权权利;参加过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海上搜救和打捞力量;担任渔业开发合作社领导、渔船队船长、海上水产资源捕捞后勤工作。最后,优先级5,登记时间按船东提交建造、改装、租赁或购买渔船审批申请的时间先后排序。
实施机构:在上述决定中,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布和下达的捕捞许可证配额,公布海上捕捞许可证的核发配额;定期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渔船建造、改装、租赁、购买情况,并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汇报。同时,责成省渔业与渔业监察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内,配合农业农村部组织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本条例及相关文件的内容。
省边防指挥部负责指导沿海边防站组织对所管理海域内渔船进行巡逻、检查和管控,并配合有关单位防范和及时处理不遵守规定的渔船。
沿海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要组织有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普及本规定,促使其知晓和贯彻执行;配合农业厅及有关部门、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进出本省的渔船。建造、改装、租赁、购买渔船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造、改装、租赁、购买渔船,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内容。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17日起生效,取代省人民委员会第18/2020/QD-UBND号决定和第39/2022/QD-UBND号决定,修改和补充省人民委员会第18/2020/QD-UBND号决定若干条款,并对本决定内容作出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