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加强该地区建筑施工秩序管理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 18/CT-UBND 号指示,加强该省建筑秩序管理和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为加强管理,整顿投资建设秩序和纪律,纠正不安全状况,防止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建设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人民、工人和项目投资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部门、各级国家管理部门加强作用和责任,依法充分发挥国家管理在建设秩序管理中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劳动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主动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国家管理机关和有关建筑活动单位认真落实以下内容:
1.建设部:
1.1 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建筑施工秩序和安全状况管理工作;要求各级领导具体负责,指示所属专业单位加强检查、审查,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全省建筑施工秩序和安全违法行为;
1.2.提高规划和施工设计评审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设计,包括施工方法和方案,确保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安全,特别要注意塔吊的使用;严格控制验收工作,按规定投入使用。
1.3. 指导、指导和培训荣市、各区、镇人民委员会开展建筑管理、建筑秩序管理工作,推动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处理本地区建筑施工中违反建筑秩序和劳动安全的行为,遵循政府2007年12月7日颁布的关于指导实施《建筑法》中关于处理违反建筑秩序行为的若干条款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第180/2007/ND-CP号议定的规定;
1.4、每年派出检查组对地方保障建筑施工秩序和安全的国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高层建筑、地下室建筑、地下建筑、使用塔吊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
1.5、在遵守现行指导和管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建筑许可审批、违反建筑秩序行为处理等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每三个月、半年、一年或应要求,向省人民委员会定期汇总并报告全省建筑业建筑秩序管理和劳动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
2.1. 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加强对安全要求严格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检查指导和落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安全检验;接收申报使用的文件,及时检查,并按规定向组织和个人发放证件。监督各级、各部门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安全和符合规定。
-按规定对本区域内塔吊检验服务提供情况及设在本区域的检验机构(包括本机构分支机构和成员单位)的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2.2.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加强建设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监督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环境保护承诺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
2.3. 省消防警察:加强对建筑施工防火防爆安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早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2.4. 省警察局指示县、乡警察局配合建筑秩序管理部队和地方当局执行主管部门关于暂停建筑工程的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工程的决定的要求,符合政府2007年12月7日第180/2007/ND-CP号令和建设部、公安部2007年7月7日第04/2007/TTLT-BXD-BCA号联合通告的规定,该通告指导协调处理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5. 为违反施工秩序的建设工程提供电力、水利等服务的机关、组织、个人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关于停止建设的决定、关于强制拆除的决定(根据政府第180/2007/ND-CP号议定第9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3.荣市、各县、镇人民委员会:
3.1、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建筑活动,确保所有建筑工程(包括有许可证的工程和免于建筑许可证的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投资管理和施工安全法的规定;
3.2. 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制,提高规划评审、施工设计、施工许可的质量,严格控制施工技术设计,包括施工措施、解决方案,确保建设投资项目的劳动安全;严格控制验收工作,按规定投入使用。
3.3. 加强对本地区建筑秩序的检查,确保及早发现并坚决按照政府第180/2007/ND-CP号议定和现行法规的规定处理所有违法行为,当投资者没有建筑许可证、没有按规定完成手续(对于免于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情况)时,及时停止施工,从一开始就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执法、拆除设备和拆除违法建筑。
3.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施工秩序管理,确保遵守施工安全、防火、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3.5. 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建筑秩序管理的效力和效率;加强对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宣传,向人民和组织广泛传播建筑活动中的法律规定;提高社区遵守建筑秩序的意识和认识;改进和提高干部队伍和公务员在乡、坊、镇管理建筑秩序工作的能力;向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宣传和培训建筑活动管理工作。
3.6、落实本辖区内各单位、领导和个人在建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建筑许可证、对违反建筑施工秩序和劳动安全的行为不予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追究责任。
3.7. 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使用塔式起重机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如发现未经劳动荣军社会厅确认的检查,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或非作业时有部分超出投资商获准实施项目的土地范围,施工现场周围塔式起重机作业范围以下的空间有居民区或社区活动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须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要求投资商及时拆除(须于2016年12月25日前完成)。如投资商不配合,将暂停施工,并按规定采取处理和强制措施。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民委员会。
4.对于建设项目投资者:
4.1. 对建设项目负全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在建设投资、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指导施工承包商,并对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负责(如有)。
4.2. 建设工程必须具备《建筑法》第72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拥有施工场地;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拥有施工许可证;拥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拥有保障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措施;拥有施工合同等),方可开工。如需免办施工许可证,必须通知当地主管部门并进行核查,确保具备保障安全、卫生和环境的充分条件后,方可开工。如有故意违反规定,将暂停建设并严肃处理,投资者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4.3 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措施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技术法规。尤其要注意:
-地下室施工及地下工程,必须有确保施工现场周围既有工程安全的施工措施,并按规定作出承诺。
-脚手架系统必须按照正确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说明确保安全;必须按照规定检查和验收稳定性和承载能力;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水平。
-使用塔式起重机时,必须确保安全,选择适合施工现场、便于施工的类型,并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塔式起重机的部件,无论在运行还是非运行状态下,不得超出投资者分配的项目用地范围。尤其要强调的是,如果施工现场周围有居民区或社区居民活动区域,绝对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
- 确保施工作业不影响周边地区,不破坏该地区的技术基础设施,不侵占或影响公共空间,不影响交通安全。
4.4. 当发现对邻近建筑物有影响的迹象时,应进行调查并提出补救措施;如果影响达到危险程度,应停止施工,通知当地政府,并协调当地政府提出疏散人员的方案,处理事故并负责赔偿造成的损失。只有在事故得到解决并制定适当的施工方案以避免再次发生事故后,方可继续施工。
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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