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执行局局长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April 13, 2013 15:24

4月12日下午,富安省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丁天祥(37岁,住绥和市),有期徒刑5年。丁天祥原是富安省西和县民事判决执行办公室主任。公共服务

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人Tuong将非法所得9000万越南盾返还给本案受害人Nguyen Duc Trung先生(居住在Phu Hoa县Hoa An乡)的家人。

人民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依法予以追诉。



丁天祥先生

据此,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Tuong担任富和县判决执行局(富和县民事判决执行分局)的执行人员,负责执行绥和市人民法院(现绥和市)的判决执行决定,迫使Nguyen Duc Trung先生偿还绥和市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支行的贷款。

在执行刑罚期间,Tuong 多次做出虚假记录,扣押并错误评估资产......获利 9000 万越南盾。

该案件由富安省委检查委员会通过核实举报发现,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局调查处理。


据Thanhnien-M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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