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登记和土地附属物权的原则
义禄县NLH先生问:《土地法》如何规范土地登记和土地附属财产的原则?
2024年土地法第131条规定:
1.土地使用者和受让土地经营者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2.土地附着物是指根据土地所有者的请求登记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以纸质登记或电子登记形式进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土地使用者、土地附着物所有者、受让土地经营管理者,依法申报、登记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5.政府应当对土地及土地附属物进行详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