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ibank 前首席执行官被判入狱 13 年
法院驳回了越南国家银行(Navibank)前行长及其同伙关于将资金存入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并造成2000亿越南盾损失的所有上诉。
经过近三周的审理和评议,3月19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黎光治(Navibank原总经理)有期徒刑13年。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共犯,被告人阮江南、阮红山、黄永发、段登律(原副总经理、资金资源部部长、会计部部长、企业客户关系部部长)分别被判处11至12年有期徒刑;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至10年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判决 Navibank 将 240 多亿越南盾的非法利润(从 Huyen Nhu 账户之外获得的利息)返还给公共基金。
此外,法院建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考虑对有迹象表明帮助玄汝从 Navibank 挪用 2000 亿越南盾的个人和越南工商银行员工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崔某及信贷委员会批准动用Navi银行存放在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的1.5万多亿越南盾,利率超过最高限额22.5%,为玄如公司从Navi银行挪用2000亿越南盾创造了条件。在950多亿越南盾利息中,Navi银行从玄如公司处收取了合同外利息240多亿越南盾。
Navibank前首席执行官及其同伙听取判决结果。图片:海都延。 |
被告违反了国家银行第 2/2011 号通函的禁令。存款利率上限,根据《信贷机构法》规定向客户发放贷款和审批信贷;实施虚假合同,通过员工将Navibank的钱带到Vietinbank享受高利率。
Doan Dang Luat 通过 Vo Anh Tuan(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副行长)商定了存款利率,然后向 Tri 汇报。随后,由被告 Tri 领导的 Navibank 信贷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全票通过了将资金注入越南工商银行的政策。
审讯中,被告人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指控的罪名均不承认。同时,Navibank员工的声明均证实,他们不需要向Navibank借钱,也没有收取任何利息,只是帮助银行将钱转移到Vietinbank,并收取高额利息。
判决书中指出:“存入的资金性质是Navibank的资金,而非银行员工的资金,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第02号通知和《信贷机构法》。由此,有充分依据认定被告实施了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2000亿越南盾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就玄汝案一审作出上诉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015年,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欺诈性侵占财产和伪造单位印章、文件。 法院还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重新调查此案,以澄清行为。侵占财产Nhu 和 Tuan 在从五家公司挪用 1,0850 亿越南盾一事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重新调查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起诉了10名原越南国民银行(现南越商业股份银行)领导和官员。在案件审理和调查期间,10名被告均坚称自己无罪。尽管调查期已过,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要求调查机关将这些人的行为分开处理,因为该案件与玄汝案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