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的自由承担责任失败了。
平盛县人民法院刚刚对阮明俊(1999 年出生)和邓玉松(1988 年出生)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两人因抢劫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并根据《越南刑法》第 136 条第 2 款 d 点规定,情节严重的“使用危险手段”加重情节。
据记录,2016年6月21日凌晨,Tuan骑着摩托车载着Tung行驶在平盛郡丁宝灵街时,看到T女士在人行道上行走时正在使用手机,于是他指着她,命令Tung抢走她的手机。随后,Tuan骑着摩托车靠近T女士,以便Tung抢走她的手机,然后加速逃跑。
回到家后,Tuan取出T女士手机里的SIM卡,装进自己的手机里,准备用卡里的钱玩游戏。这时,他收到一条短信:“嘿,如果你看到这条短信,请帮我赎回我的手机。” 随后,Tuan和Tung带着T女士的手机去卖,卖了280万越南盾(鉴定委员会认定这部手机价值300万越南盾)。途中,Tuan把T女士的SIM卡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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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Tuan(站立)和Tung出席庭审。图片:YC |
当天中午,Tuan和Tung驾车行驶在丁宝灵街时,遭到平盛区警察局刑事侦查员的盘问。警方检查Tuan的手机时,发现了包含上述内容的短信,于是没收了手机,并逮捕了Tuan和Tung。Tuan和Tung随后被起诉,并被指控犯有抢劫罪。
2016年12月,平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但随后将该案发回进一步调查,因为当庭,Tuan承认与一名叫Kim的人一起抢劫,而不是与Tung一起,而Tung也不承认犯罪。两名被告还表示,侦查人员对他们实施了逼供和酷刑,因此他们在调查期间认罪。
在这次一审中,Tuan和Tung承认了抢劫行为,并表示他们在2016年12月的审判中提供了虚假证词,因为Tuan要求Tung让Tuan单独认罪,以便Tung可以腾出时间照顾他的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一岁,一个四岁)。
庭审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合议庭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在辩论中,段某(未成年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提请合议庭考虑,人民检察院仅依据一通电话和两名被告人的证言就认定段某犯抢劫罪,有失公允。该辩护律师同时表示,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的量刑虽然低于量刑幅度的最低水平,但仍然过重,没有体现法律的宽容,因为段某案发时刚满16岁,家庭状况困难,父母离异……
对此,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定罪不仅依据两名被告人的短信、供述,还参考了证人证言、指认记录、举报人姓名以及扣押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代表还表示,拟定的刑罚适当,低于量刑幅度的最低水平,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段某在最后陈述中请求审判庭考虑减轻其刑罚,以便他能早日回家照顾妻儿。董某也表达了悔意,并请求审判庭减轻其刑罚。审判庭采纳了人民检察院代表的意见,不采纳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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