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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巡视监督工作呈现诸多新亮点

范邦 - 清维 June 14, 2025 11:27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席陈进雄介绍了党的检查监督工作中的13个新内容和新内容组以及新成立的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

6月14日上午,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配合政府党委、祖国阵线党委、中央群众组织和中央各部委、各分支机构、群众组织举办关于党组织、政府、祖国阵线和乡级政治组织的组织与运作全国培训会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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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主桥桥头全景。图片:范邦

出席在中央桥头举行的会议的政治局委员有:政府总理范明政,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中央理论委员会主席阮春胜,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教育委员会主席阮仲义,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阮维玉,政府常务副总理阮和平,中央公安党委书记、公安部长梁三光上将。

大会向全国10035个地点进行了现场直播,超过150万名代表出席会议。在乂安省主要地点,出席会议的有:省委书记阮德忠,省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黄义孝,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省委常委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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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同志有:省委书记阮德忠,省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黄义孝。图:范邦

会上,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任陈进雄同志作了题为《党的检查监督工作的新特点》的报告,介绍了新成立的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

督导是重点工作。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席陈进雄强调,越共中央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296-QD/TW号条例继承并融合了党的检查、监督、纪律、财产收入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和决定,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296-QD/TW号条例删除了与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委员会、区县党委、检查委员会以及2个中央和省级党委有关的条款和内容,同时增加了与4个新的中央党委和2个新的省级直属党委的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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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同志、省委常委出席会议。图:范邦

为适应政治体制组织安排和地方两级政府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基层以上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公社、坊、特区党委和检查委员会)的新规定。

在法规范围和适用主体方面,条例补充了“对海外党组织和党员,依照本条例和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规定,进行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和执行”的内容,确保海外党组织和党员的切实可行,符合中央书记处第141号条例的规定。

中央高度重视包括日常监督在内的监督工作,并将其确定为当前各级党委和巡视委员会工作的重点。条例结合近期党的机构改革,对日常监督的形式、方式、监督主体的职责以及巡视委员会在日常监督中的职权等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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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省委常委。图:范邦

为补充和明确日常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书记处规定直接监督是通过参加党的委员会和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参加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活动;直接办公,参加被监督对象的其他会议等。

间接监督是通过监控软件、数字数据库系统;审查下级党组织的组织和活动报告;研究检查、监督、审计的文件、报告和结论公告;自我批评和批评的结果;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大众传播媒介的反映;审查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反映……

第296-QD/TW号条例还增加了关于财产和收入管控的内容,以符合党和国家现行关于该内容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关于领导、指导和组织干部、党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公开的内容,以符合该内容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管控对象以及财产和收入管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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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出席会议。图片:范邦

此外,秘书处还专门规定了同级监察委员会的资产和收入控制事项,以确保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和消极行为的目标与各级监察员在资产和收入控制方面的权限和事项同步、不重叠。

在“基层以上直属党委巡视委员会”中增设财产收入管控科目;明确财产收入核查的情形;规定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时必须进行财产收入核查的事项。

党支部必须定期进行自我监督。

关于协助党委工作的咨询机构巡视监督工作,条例增加了3项职责权限内容,具体包括:增加了处理对党组织的检举控告的责任;增加了“对处理党的纪律投诉提出建议”;“负责完成巡视监督工作,必须向党委、党委常委会报告结果和结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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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组领导出席会议。图:范邦

在党支部巡视监督工作中,新增了“党支部要定期进行自我监督”的内容和对党支部发现党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检查的处理内容,要求党员在“政治思想素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党内活动”等方面更加健全,防止腐化堕落。

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新增3点:根据党关于组织、省、公社的合并、县级活动的终止等新规定,在检查委员会组织原则中,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任命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同时,要增加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组织委员会配合做好本级干部轮换工作的职责,确保轮换内容符合实际,与书记处党检部门干部轮换工作条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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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代表。

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人数,有许多新点,以符合第45-CT/TW号指示和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组织机构。

其中,中央强调并规范增加各道、直辖市党委、公社、坊、特区各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人数及专门活动;规范新成立、合并、巩固党委检查委员会的人数和结构;规范合并、巩固党委的具体实施情况。

在党内纪律执行方面,条例补充了执行纪律的原则,增加了基层党委、党委常委会和基层以上一级党委对违法党员执行纪律的权限,增加了违法党员的责任等内容。

该条例还补充了处理投诉的权限,减少了处理投诉的时限和内容;补充了关于党组织投诉处理最终层级的规定,以适应实际。其中,书记处是处理涉及开除党员等纪律处分的投诉的最终层级;中央直属党组织和直属党组织决定给予党内批评和警告的投诉的最终层级;缩短了处理投诉的时限,以适应现行有关处理投诉和检举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必须停止党的活动的情况和宣布停止党的活动决定的地点;根据第148-QD/TW号条例的规定,增加了必须停止党内职务和工作的情形;并修改了停止党的活动的权限。

公社级党的检查委员会设专职委员3至7人。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席陈进雄还介绍了新成立的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新成立的乡级检查委员会是新成立的乡级党委的专门检查监督机构,履行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权;为乡级党委和常委会提供咨询和协助,指导、指导和组织落实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任务。

公社级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按照党章的规定执行;向党委提供建议和协助,完成党委交付的任务;执行检查资产和收入的任务;停止党的活动。

公社党委检查委员会组织机构为专职委员3至7人,其中党委副书记、常委任主任;副主任1至2人(其中1人为党委委员)。

其中,未合并、未设立特区的乡镇(规模相当)党委委员为3至5人。合并、未设立特区的乡镇、坊(规模相当)党委委员为5至7人。

省、市直属特区党委巡视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应当设立直属基层的上级党委,其专职委员人数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对应,为3至7人。

其他情况,根据规模和实际情况,由省委、市委常委会决定组成人员3至5人,包括专职和兼职,或者不设立巡视委员会,由一名党委级负责巡视工作,例如由部门党委级或党支部党组负责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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