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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巡视监督工作呈现诸多新亮点

范邦-清维 DNUM_BEZAGZCACF 11:27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席陈先雄介绍了党的检查监督工作中的13个新内容和新内容组以及(新)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

6月14日上午,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配合政府党委、祖国阵线党委、中央群众组织和中央各部委、各分支机构、群众组织举办关于党组织、政府、祖国阵线和乡级政治组织的组织与运作全国培训会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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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主桥桥头全景。图片:范邦

出席在中央桥头召开的大会的有:政府总理范明政,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中央理论委员会主席阮春胜,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教育委员会主任阮仲义,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阮维玉,政府常务副总理阮和平,中央公安党委书记、公安部长梁三光将军。

大会向全国10035个地点进行了现场直播,超过150万名代表出席会议。在义安省主要地点,出席会议的有:省委书记阮德忠,省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黄义孝,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省委常委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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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省委书记阮德忠,省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黄义孝出席会议。图:范邦

会上,中央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任陈进雄同志介绍了党的检查监督工作的新特点和(新的)公社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等。

监管是关键任务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席陈进雄强调,越共中央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的296-QD/TW号条例继承并融合了党的检查、监督、纪律、财产收入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和决定,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296-QD/TW号条例删除了与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区县级党委、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和省级2个党委有关的条款和内容,同时增加了与新的4个中央党委和新的2个省级直属党委的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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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同志及省委常委其他成员出席会议。图:范邦

为适应政治体制组织安排和地方两级政府体制的实际,制定新的基层以上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公社、坊、特区党委和检查委员会)的规定。

在法规范围和适用主体方面,条例增加了以下内容:“对海外党组织和党员,依照本条例和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规定,进行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和执行”。为确保海外党组织和党员的切实可行,并符合中央书记处第141号条例的规定,条例增加了以下内容。

中央高度重视包括日常监督在内的监督工作,并将其确定为当前各级党委和巡视委员会工作的重点。条例结合近期党的机构改革,对日常监督的形式、方式、监督主体的职责以及巡视委员会在日常监督中的职权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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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省委常委。图:范邦

为补充和明确日常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书记处规定直接监督是通过参加党的委员会和党的常委会会议;通过参加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活动;直接到被监督对象办公和参加其他会议等方式进行的。

间接监督是通过监控软件、数字数据库系统;审查下级党组织的组织和运作报告;研究检查、监督、审计的文件、报告和结论公告;自我批评和批评的结果;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大众传媒的反映;审查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反映……

296-QD/TW号条例还增加了关于财产和收入管控的内容,以符合党和国家关于该内容的现行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关于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干部、党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公开的内容,以符合该内容的现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管控对象以及财产和收入管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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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出席会议。图片:范邦

此外,秘书处还专门规范了同级监察委员会的资产和收入管控主题,以确保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消极、同步和不交叉的目标以及各级监察员在资产和收入管控方面的主题。

增设财产收入管控主体“基层以上直属党委检查委员会”;明确财产收入核查的情形;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时,必须进行财产收入核查。

党支部必须定期进行自我监督。

关于协助党委工作的咨询机构巡视监督工作,条例增加了3项职责权限内容,其中,增加了处理对党组织的检举控告的责任;增加了“对处理党的纪律投诉提出建议”;“巡视监督结束后,应当向党委和党委常委会报告检查结果并发出结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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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组领导出席会议。图:范邦

在党支部巡视监督工作中,新增了“党支部要定期进行自我巡视”的内容和对党支部发现党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巡视的处理内容,加强对党员“政治思想素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党内活动”等方面的巡视,防止党内腐败。

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新增3点:根据党关于组织、省、公社的合并、县级活动的终止等新规定,在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中,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任命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同时,要增加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组织委员会配合的职责,做好本级干部轮换的准备工作,轮换内容要符合实际,与书记处党检部门干部轮换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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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代表。

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委员人数,有许多新点,以符合第45-CT/TW号指示和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组织机构。

其中,中央强调并规范增加各省、直辖市党委、公社、坊、特区各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人数和专职工作;规范新成立、合并、革新党委检查委员会人数和结构;规范对合并、革新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在党内纪律执行方面,条例补充了执行纪律的原则,基层党委、党委常委会和基层以上一级党委对违法党员执行纪律的权限,补充了违法党员的责任等多项内容。

该条例还补充了检举处理权限,压缩了检举处理时限和检举内容;补充了关于党组织申诉处理最终层级的规定,以适应实际。其中,书记处是党委和中央直属党组织决定给予党员开除学籍、党组织批评、警告等处分的最终处理层级;压缩了检举处理时限,以适应现行法律关于检举和申诉处理的规定。

条例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必须暂停党的活动的情况和宣布暂停党的活动决定的地点;根据第148-QD/TW号条例增加了必须暂停党内职务和工作的情况;改变了暂停党的活动的权限。

公社级党的检查委员会有专职委员3至7人。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席陈进雄还介绍了新成立的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乡级检查委员会是新成立的乡级党委的专门检查监督机构,履行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权;为乡级党委和常委会提供咨询和协助,指导、指导和组织落实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任务。

公社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按照党章的规定执行;向党委提供建议并协助党委完成党委交付的任务;执行检查资产和收入的任务;停止党的活动。

公社党委检查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委员3至7人,其中党委常委副书记、委员任主任;副主任1至2人(其中1人为党委委员)。

其中,未合并、未设立特区的公社(规模相当)党委委员为3至5人。已合并、已设立特区的公社、坊(规模相当)党委委员为5至7人。

省、市级特区党委巡视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设立上级党委,专职委员人数为3至7人,分别对应前两种情况。

其他情况,根据规模和实际情况,由省委常委会、市委常务委员会决定组成人员3至5人,包括专职和兼职,或者不设立巡视委员会,由主管党委一级的同志负责巡视工作,比如由部门党委一级、支部党组负责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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