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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检查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要点

范邦 - 清维 June 14, 2025 11:27

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任陈天雄介绍了党的检查监督工作中的13个新内容和内容组,以及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新)。

6月14日上午,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与政府党委、祖国阵线党委、中央群众组织和中央各部委、分支机构和群众组织协调,组织了关于乡级党组织、政府、祖国阵线和政治组织的组织和运作的全国培训会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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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主要桥梁交汇处的全景。摄影:Pham Bang

出席在中央桥头举行的会议的政治局委员有:范明征——总理;陈锦秀——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阮春胜——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中央理论委员会主席;阮仲义——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教育委员会主任;阮维玉——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监察委员会主任;阮和平——常务副总理;梁心光——中央公安委书记、公安部部长。

会议通过全国10035个直播点进行现场直播,超过150万名代表参加。在义安省的主要会场,出席会议的有:义安省委书记阮德忠同志;义安省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黄义孝同志;义安省委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黎鸿荣同志;义安省委常务委员会的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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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同志有:省委书记阮德忠、省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黄义孝。照片:范邦

在会议上,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副主任陈天雄同志介绍了党的检查监督工作新要点以及乡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新)。

监督是一项关键任务。

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陈天雄强调,党的中央关于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296-QD/TW号条例继承并整合了​​党关于检查、监督、纪律和控制资产和收入的规定和决定,以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296-QD/TW号条例删除了有关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区县级党委、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和省级两级党委的条款和内容。同时,该条例增加了有关中央4个新设立的党委和省级2个新设立的党委的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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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同志及省委常委出席了会议。照片:范邦

为适应政治体制组织安排和两级地方政府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基层以上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公社、区、特区党委和检查委员会)的新规。

关于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该条例补充内容:“对于境外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本条例和政治局、书记处的规定,对境外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执行党纪”,以确保境外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操作性,并符合书记处第141号条例。

中央委员会认定,监督工作,包括定期监督工作,是这一时期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根据近期组织机构的调整,相关规定补充和明确了定期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被监督主体的责任以及检查委员会在定期监督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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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省委常委。照片:Pham Bang

为补充和明确常规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书记处规定,直接监督是通过参加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的会议;通过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活动;直接参与被监督主体的其他会议和研讨会。

间接监督是通过监控软件、数字数据库系统;审查基层党组织活动报告;研究检查、监督、审计的文件、报告和结论公告;自我批评和批评的结果;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反思和建议;大众媒体的反馈;审查党员和群众的举报和反馈……

第296-QD/TW号条例还增加了关于资产和收入控制的内容,以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此内容的现行规定。特别是,它增加了关于干部和党员资产和收入申报和披露的领导、指导和组织的内容,以符合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资产和收入控制的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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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议会副主席和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出席了会议。照片:范邦

此外,秘书处还专门规定了同一级别的检查委员会的资产和收入控制事项,以确保预防和打击腐败、浪费和消极行为的目标能够同步进行,并且各级资产和收入控制检查员的职权和职责不会重叠。

将资产和收入控制事项纳入“基层以上级别党委检查委员会”;明确界定资产和收入核查的情形;规定按照党章执行任务时如何进行资产和收入核查。

党支部必须定期进行自我监督。

关于协助党委的咨询机构的检查监督工作,规定在权限和责任方面增加了3项内容。特别是增加了处理对党组织的举报的责任;增加了“就处理党纪投诉提供咨询”;“完成检查监督的责任是向党委和党委常委会提交结果报告和结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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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领导和省委检查委员会出席了会议。照片:范邦

在对党支部进行检查监督工作中,新增了两项内容:一是“党支部必须定期进行自我监督”,二是当发现党支部存在侵犯党员“政治思想素质”、“自我发展”、“自我改造”、“党务活动”等违规行为时,对举报和检查的处理要更加全面,防止其退化。

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有3个新点:根据党关于组织、省、公社合并和终止区级活动的新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在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中增加“​​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命”。

同时,还需增加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组织委员会协调的责任,以做好本级人员的准备工作,并确保轮换内容符合实际情况,与书记处党的检查部门干部轮换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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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代表。

关于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成员人数,有很多新要点需要遵守第45-CT/TW号指令以及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组织机构。

特别是,中央强调并规范了增加省、市级党委检查委员会、乡、区、特区检查委员会的成员、副主席人数和专门活动;规范了新成立、合并、改组党委检查委员会的人数和结构;规范了合并改组的情况。

关于党内纪律的执行,相关规定补充了以下方面的若干内容:对基层党委、党的常务委员会以及基层以上级别党委的违纪党员执行纪律的权力;以及对违法党员的责任。

该条例还补充了处理投诉的权限,缩短了处理投诉的时限,并规范了投诉内容;对党组织投诉处理的最终层级进行了补充,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特别是,书记处是处理有关开除党员等纪律处分、对中央及以下直属党组织作出的训诫和警告等投诉的最终层级;缩短了处理投诉的时限,使其符合现行关于处理投诉和举报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还增加了必须暂停党内活动的情况以及宣布暂停党内活动决定的地址,以适应实际情况;增加了必须暂停党内职务和工作的情况,以适应第 148-QD/TW 号条例;并改变了暂停党内活动的权力。

乡级党政检查委员会由3至7名专职委员组成。

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陈天雄也介绍了新成立的乡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新成立的乡级监察委员会是新成立的乡级党委的专门监察监督机构,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权力;就指导、引导和组织党的监察、监督和纪律工作,向乡级党委和常委提供建议和协助。

乡级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是按照党章的规定执行的;向党委提供建议和协助,并执行党委分配的任务;执行资产和收入控制的任务;暂停党的活动。

关于公社级党委检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成员人数为3至7名专职委员,其中党委副书记或常委担任主席;副主席1至2名(其中1名副主席为党委委员)。

特别地,不进行合并、兼并或设立同等规模特殊区域的公社的党委成员为3至5人;进行合并、兼并或设立同等规模特殊区域的公社或区党委成员为5至7人。

省市直属特区党委检查委员会,如符合条件,应在基层直接设立上一级党委,专职委员人数为3至7人,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对应。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规模和实际情况,省委常委或市委常委决定设立3至5名成员(包括专职和兼职成员),或者不设立检查委员会。检查工作由党委一级(如部门或小组)的一名同志负责。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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