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发展新政策
近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与林业相关的新政策,鼓励林业领域的个人、组织、机构和单位更加积极地参与森林保护和发展。特别是2024年《土地法》对这一领域做出了新的规定。
11月26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发展厅部署林业规划国家规划期限为2021-2030年,并考虑到2050年。同时,农业与农村发展局还分发了林业发展新政策,向相关单位和地方移交了地图和林业规划数据。新颁布的政策,特别是国会和政府颁布的3部新法律文件,包含许多与林业部门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它们是2024年《土地法》;2024年7月18日第91/2024/ND-CP号法令,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2018年11月16日第156/2018/ND-CP号法令,其中详细规定了《森林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第58/2024/ND-CP号法令规定的林业投资政策。

土地法第31/2024/QH15号法令由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特别会议批准,共16章260条,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其中新增了许多内容,旨在促进可持续林业发展。同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消除与森林用途转换权限、森林分配计划、森林租赁等方面相关的瓶颈问题。
具体来说,2024年土地法在该领域的新要点林业在土地分类方面,将“未利用土地”类别的规定修改为“用途未确定且尚未转让或者出租的土地”。
与2013年《土地法》相比,这是一项新规定。据此,林地包括已砍伐的林地和未砍伐的林地、裸地、裸山、岩石山地以及位于不可分割的可持续自然生态系统中、规划用于通过新造林、重新造林或更新方式进行森林开发的土地。该规定将解决目前林地统计、管理和使用不一致的问题。

2024年土地法对森林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具体而言,对林地划拨、林地租赁、林地转用和林地恢复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按照全国林业规划或者省级规划,或者区级土地利用规划。该规定扩大了在只需符合上述三项规划之一时,林地划拨、林地租赁、林地转用和林地恢复的原则。
关于林地分配、林地租赁、林地转作他用和森林复垦的依据:县级人民委员会的林地分配、林地租赁、林地转作他用计划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本规定扩大了林地分配、林地租赁、林地转作他用和森林复垦的依据,只需与上述两个计划之一一致时。
改变森林用途的政策决定权:除根据《投资法》、《公共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法》、《石油法》等规定由国会、政府总理和省级人民议会批准和决定投资政策的项目外,省级人民议会有权决定改变森林用途的政策。因此,改变森林用途(无论森林范围或类型)的政策决定权基本上已下放至省级人民议会,而不是像旧规定那样分为三级(国会、政府总理和省级人民议会)。

关于特种用途林药用植物的培育、生长、开发和采收,规定如下:森林所有者应当制定特种用途林药用植物的培育、生长、开发和采收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森林所有者应当组织、合作、联营或者出租森林环境给组织、个人用于培育、生长、开发和采收药用植物或者组织科学研究活动。特种用途林药用植物的培育、生长、开发和采收,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森林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科研、教学、实习、旅游活动规定生态、休闲、娱乐和防护林内药用植物养殖、种植,补充规定如下:建设为生态旅游、休闲、娱乐服务的工程;在防护林内药用植物养殖、种植。

关于防护林内药用植物的种植、发展,具体规定包括:森林所有者应当制定防护林内药用植物的种植、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批准;森林所有者应当组织、合作、联营或者出租森林环境给组织、个人用于种植、发展药用植物或者组织科学研究活动;防护林内药用植物的种植、发展应当遵守森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