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号决议取得重大突破
在数字化转型革命的背景下,第57号决议首次将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置于“首要突破”的位置,提出了前所未有的目标和大刀阔斧的解决方案。

首先要强调,在整个革新时期,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发展,典型例子有:越共八届二中会议1996年12月24日第02-NQ/HNTW号决议、越共十一届六中会议2012年11月1日第20-NQ/TW号决议、越共十三届中央政治局2019年9月27日第52-NQ/TW号决议、越共十三届中央政治局2024年1月11日第69-KL/TW号决议等,除肯定科技是“最高国策”外,还提出了许多促进科技发展的措施; 2013年《科学技术法》将第20号决议制度化,为科技发展开辟了法制化道路,出台了许多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新机制、新政策……然而,这些政策经过多年实施,制度化进程仍然缓慢,没有起到促进创新的作用。
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落实党的决议的机制尚未真正有效,管理体制的思路创新迟缓,导致决议没有取得实效或未能得到彻底落实。因此,迄今为止,可以说越南科技尚未真正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与预期发挥的“基础、动力”和“引领性国策”作用不相称。
第57号决议的5大突破
如今,在数字化转型革命的背景下,越共中央政治局2024年12月22日第57-NQ/TW号决议首次把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置于“最重要突破”的地位,提出了重要、具体的目标和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
首次突破也就是说,我党已制定了2030年和2045年的具体高层目标,以使越南成为高收入发达国家。
据此,到2030年,越南将在数字竞争力和电子政务发展指数方面跻身东南亚前3位、全球前50位;在人工智能研发方面跻身东南亚前3位,成为越南具有优势的若干数字技术产业和领域的发展中心。到2045年,越南数字经济比重至少达到50%,在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方面跻身全球前30位……这些都是非常艰巨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
第二次突破第57号决议指出需要增加对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投资。
具体来说,到2030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社会投入占比达到60%以上;每年财政总支出至少占3%用于科技发展、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提高。
这是一个相当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如果我们回顾过去几年的投资情况,国家预算中用于科技的支出逐渐减少,经常低于国家预算总支出的1%,没有一年达到第20号决议和2013年《科学技术法》规定的水平。
社会投资来源主要来自企业投资,因为企业有创新技术、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的内在需求。
虽然《科学技术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最高可扣除10%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国有企业最低可扣除3%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科技发展基金投入研究开发,但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未执行此项规定。
根据第57号决议增加投资将接近发达国家的投资水平,从而激励越南科学界,提升国家科技潜力。然而,要达到如此高的投资水平,必须出台相应的制裁措施和扶持措施。甚至建议取消10%的应税收入上限,并更加公开地规范企业资金管理机制,因为越南企业大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创新。
第三次突破第57号决议在管理国家预算研发活动投资的思路上取得了突破。
因此,科技研究发展预算优先按照基金机制,通过科技发展基金落实。
2012年第20-NQ/TW号决议中就提到了这一思路,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没能做到这一点,因为财务管理还停留在旧思路,没有重视科技领域的特殊性,像投入基本建设领域一样投入科技领域。
例如,现行规定是,只有事先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上一年度国家预算任务清单的任务才会获得预算,因此科学家每年都必须等待已经提出并批准的任务才能获得资金。
此次57号决议规定非常具体,如果有强有力的指导,必将带来变革。因为资金机制是国际惯例,这意味着国家预算中用于科技任务(课题、计划、项目、科技计划等)的资金将根据章程资本和年度预算来源安排能力直接拨给科技发展基金。
基金资金将根据课题立项进度及时拨付,并在科研合同结束后自动划转、一次性结算,满足科研活动的时效性,为科研人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下一个突破第57号决议指出了“承担风险、风险资本和拖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
长期以来,管理机构和社会舆论都认为,国家资助的科研任务必须100%成功,如果不能成功,就会被视为浪费,造成国家预算的损失。
但实际上,科研意味着发现新的东西,因此总是存在失败的可能性,即使在发达国家,成功应用于实践的课题比例也只有20%到30%。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拥有风险投资基金体系和接受科研失败的文化,并因此涌现出拥有众多高科技产品的独角兽企业和科技公司。
有了57号决议这项创新性的规定,科学家在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预算资金时,必将受到鼓励,敢想、敢做、敢担当。因为他们确信,即使失败,他们也能免除责任,并积累经验,避免在下一次任务中失败。
最终的突破组织实施该决议的可行性。
我党领导人首次直接担任决议执行指导委员会主席,除指导委员会外,还设立了由资深资深管理人员和科学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此举旨在克服以往指导委员会通常仅由国家管理机构代表组成、在政治体系中权力不足且任期制严重的弊端。
把党的决议付诸实践,需要整个政治体系的同步参与,而不仅仅是行政部门;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管理机构的思维转变;需要有完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法制走廊,以便出台新的突破性法规;需要各阶层和企业的支持;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国家最高领导人始终如一、果断的领导,不能局限于几届,而且必须汇聚国内外精英的智慧。
让科学家真正发挥关键作用
还有必要补充第57号决议中关于“科学家是关键因素”的内容,并提出吸引、聘用和留住国内外顶尖科学家、专家和“总工程师”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我们正在实施南北高速铁路、重启核电项目以及半导体微芯片项目等诸多重要大型项目的背景下,如果没有科学家担纲领导,组建强大的科研团队,我们肯定无法取得成功。
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但多年来我们已经意识到科学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第20号决议也确定“对领导科技干部、主持国家重大任务的科技干部、有才能的中青年科技干部实行特殊政策”,但实际上我们几乎什么也没做,因为最大的障碍是各种法律的规定阻碍了它。
为了真正发挥科学家的作用,必须建立机制和政策,更好地、更切实地使用和对待科学家。第57号决议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解决方案。为了落实这些方案,指导委员会不仅需要同步关注薪酬和收入待遇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创造工作条件和创新环境,即信任、命令和分配科学家任务,投资最好的设施,促进国际合作,赋予他们在财务、组织和人事方面最高的自主权,包括赋予他们基于研究成果建立和运营科技企业的权利,帮助在研究和技术应用活动中形成强大的集体。
为此,必须审查、修改一系列相关法律,例如《科学技术法》、《国家预算法》、《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公务员法》、《税法》等,真正突破为科学家创造良好条件的政策机制。
很多人说,57号决议提出的目标是相当高、相当具有挑战性的,但仍然是可行的,因为我们已经执行了2012年的第20-NQ/TW号决议和2013年《科学技术法》超过10年,执行了52号决议和根据749/QD-TTg号决议制定的国家数字化转型计划超过5年,这意味着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良好的开端,科技管理方面的创新思维也已经部分准备好并得到了满足。
特别是组织实施第20号决议和第52号决议的经验有助于清楚地了解失败的原因,并找到克服领导和管理方面弱点的解决方案。
一些指标正在逐步接近,比如TFP指数目前已经达到35%以上,2024年全球创新能力指数GII已经达到138个国家中的44个,33个中低收入国家的2个,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近18%。这些是我们相信关于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突破的第57号决议能够成功实施的重要基础!
(* 前科技部部长(越南自动化协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