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健康检查新规

December 30, 2014 17:54

卫生部12月30日上午刚刚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平胸不得驾驶等备受争议的规定,增加了健康状况、体力、药物和酒精使用等标准。

卫生部医疗检查管理司黎俊东表示,《关于机动车驾驶员(摩托车、人力车、汽车)健康标准的联合通知(草案)》共5章21条,对健康检查标准、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该草案不仅适用于越南公民,也适用于在越南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外国人。同时,标准分为3类:A1类、B1类和A2-A4类、B2类、C类、D类、E类、FB3类、FC类、FD类、EF类。

新手驾驶人员健康标准分为精神科、神经科、眼科、耳鼻喉科、肌肉骨骼科、呼吸科、内分泌科、药物科和其他精神药物科9个专业。

例如,对红、黄、绿三种基本颜色感知能力受损的人、肢体瘫痪的人、使用药物的人……均不符合驾驶资格。

失去或截掉一只手或一只脚,即使借助辅助设备也无法行动,且双眼远视力(不戴/戴眼镜矫正)低于 4/10 的人没有资格驾驶摩托车。

此外,患有驼背、脊柱侧弯或过度脊柱前凸、支气管哮喘、假关节、食指或其余三根手指中的两根手指截肢或功能丧失的人……也没有资格驾驶 A2-A4、B2、C、D 级车辆……

卫生部副部长阮氏川表示,制定和颁布驾驶员健康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涉及社会大多数人口,因此卫生部正在循序渐进、认真细致地实施。同时,明确规定为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的医务人员的职责;驾驶员的职责;医院的职责……卫生部将争取与交通运输部配合,尽快发布此通知。

医疗检查与治疗管理司司长梁玉奎先生表示,目前,体检不全和售卖假健康证明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卫生部要求医疗检查与治疗机构严格执行体检规定。这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医生按照专业程序进行高质量的体检。卫生部还指示并要求对健康证明的签发进行严格审查。

此前,司法部曾“揭发”了卫生部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人健康标准的第33号决定和关于发布残疾人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健康标准的第34/2008号决定。

司法部认为,出台的标准过多(83项),特别是身高、体重、胸围等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标准,限制了公民使用财产和交通工具的宪法权利,对部分公民造成了不必要的歧视。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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