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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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问:据了解,政府于10月1日颁布了第91/2014/ND-CP号法令,对一些税务法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内容繁多,请问税务部门具体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CIT)的修改和补充内容有哪些?

回复:10月1日,政府颁布了第91/2014/ND-CP号法令,对若干税务法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自2014年11月15日起生效。与之前的税务法规相比,该法令有重大变化。您提到的问题,在该法令第一条中有所规定,适用于自2014年起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下是主要变化:

1/ 补充国有企业股权化后资产评估增值差额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第91号令第1条第1款)。

2/将履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合同所得的免税期从1年以上修改为不超过3年;根据法律规定和科技部指示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所得的免税期从1年到最多不超过5年,自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在试验生产期间销售实验生产的产品所得的免税期从1年以上修改为不超过3年(第91号法令第1条第2款);

3/补充规定企业可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只要企业有发票和规定文件,例如:(员工及其家属的丧葬费、婚礼费;休假费、治疗补助费;在培训机构进修学习的补助费;因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疾病等影响员工家属的补助费;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员工子女的补助费;节假日、春节旅行补助费)以及财政部指导的其他福利费用;这些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纳税年度1个月的平均实际工资。(第91号法令第1条第4款)

4/ 补充规定允许企业对汽车经销商用于样品试驾的9座及以下车辆按实际价值扣除折旧费(目前仅允许将原价16亿越南盾以上计入费用并折旧)(第91号法令第1条第5款);

5/ 社会经济条件优越地区的补充规定不包括特区、中央直辖一类城区和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的一类城区。据此,在这些地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91号法令第1条第6款);

6/ 补充规定投资阶段项目及定期添置机械设备项目,可按照目前首次投资项目所适用的优惠水平享受税收优惠;对于2014年1月1日前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可享受剩余优惠期限的税收优惠(第91号法令第1条第7款)。

7/补充对符合出口标准、因履行WTO承诺而被中止享受税收优惠的纺织服装企业,在剩余优惠期内,可选择按照企业符合的条件(除因符合出口比例条件而享受的优惠条件外),按照以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的规定,在颁发设立许可证时或因履行WTO承诺而进行调整时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91号令第1条第8款)。

8/ 更新优惠企业所得税地区清单附录中部分地区的信息,以适应实际情况(从城镇到城市)(第 91 号法令第 1 条第 9 款)。

乂安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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