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修改和补充

October 23, 2014 10:31

(Baonghean)- 问:据了解,政府于10月1日颁布了第91/2014/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若干税务法规条款。内容很多,请问税务局能否告知关于企业所得税(CIT)的修改和补充内容?

回复:10月1日,政府颁布了第91/2014/ND-CP号法令,对若干税务法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自2014年11月15日起生效。与之前的税务法令相比,该法令做出了重要修改。您提到的问题已在该法令第1条中得到规定,该条适用于自2014年起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1/ 补充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差额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第91号令第1条第1款)。

2/ 将履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所得的免税期从 1 年以上修改为不超过 3 年;根据法律规定和科技部指导在越南首次应用的新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所得的免税期从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 1 年至最多不超过 5 年;根据法律规定在试验生产期间销售试验生产的产品所得的免税期(第 91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款);

3/补充规定,允许企业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只要企业有发票和规定文件,例如:(员工及其家属的丧葬费和婚礼费;休假费、治疗补助费;支持在培训机构进行额外学习的费用;支持因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疾病而受影响的员工家属的费用;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员工子女的费用;支持节假日和春节的旅行费用)以及财政部指导的其他福利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纳税年度1个月的平均实际工资。(第91号法令第1条第4款)

4/ 补充规定允许企业对汽车企业用于样品测试的九座及以下车辆按实际价值扣除折旧费(目前仅允许从 16 亿越南盾起计算折旧费和费用)(第 91 号法令第 1 条第 5 款);

5/ 社会经济条件优越地区的补充规定不包括特区县、中央直辖一类城市和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的省直辖一类城市。因此,在这些地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91号法令第1条第6款);

6/ 补充规定投资阶段项目和常规机械设备项目按照目前首次投资项目适用的激励水平享受税收优惠;对于2014年1月1日前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享受剩余激励期限的税收优惠(第91号法令第1条第7款)

7/补充规定,对符合出口标准、因履行WTO承诺而被中止享受税收优惠的纺织服装企业,在剩余的优惠期内,选择按照企业符合的条件(除因符合出口比例条件而享受的优惠条件外)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限按照以前颁发设立许可证时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或因履行WTO承诺而进行调整时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第91号法令第1条第8款)。

8/ 更新优惠企业所得税地区清单附录中部分地区的信息,以适应实际情况(从城镇到城市)(第 91 号法令第 1 条第 9 款)。

义安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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