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不被认可时必须向学生补偿
1月14日上午,教育培训部公布了《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领域对外合作与投资财务管理、会计、审计和税收规定的联合通知(征求意见稿)》。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参与培训伙伴关系的各方有责任向学员偿还费用:文凭和证书不被主管部门承认;违反入学前承诺和宣布的质量保证条件;违反法律导致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培训伙伴关系。
通知草案要求:合作办学机构和外商投资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教育培训部的规定和其他现行财务公开规定,履行三项公开义务(质量保证状况公开、实际教育质量公开、财务公开)。
此外,外商投资教育机构有责任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学习,其金额至少相当于学费总收入的2%。
根据T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