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公丹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Tram Be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春威 August 6, 2018 16:47

人民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判处范公旦有期徒刑20年,共计30年;判处陈贝有期徒刑4年。

8月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告人范公丹(1965年出生,原越南国家商业银行董事长、天成集团董事长)、陈贝(原西贡常信商业股份银行-西贡商信银行信贷委员会董事长)等44人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一案。

根据案卷和法庭审理过程,有足够证据证明范公坛接管大信银行后,将其更名为建设银行(VNCB),经营不善,导致该银行亏损严重,迫使国家银行对VNCB进行特殊管理,所有超过50亿越南盾的交易都必须向监察组报告。

庭审中,法庭明确指出,范公丹的职责是直接与银行领导人会面,并通过阮越河与 TPBank、BIDV 和 Sacombank 领导人联系以借钱。

潘清迈(Phan Thanh Mai)担任越南国家商业银行(VNCB)总经理,受丹(Danh)指派,负责平衡越南国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源。潘清迈利用市场1的存款,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作为29笔贷款的抵押品。

Tram Be 被判入狱 4 年,并拿回了财产。

麦有姜、黄廷贵二人按照范公登、潘清迈的指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提取越南国家商业银行的资金。

阮越河是禄越基金的经理。他曾多次前往胡志明市与阮丹和阮梅会面,商讨并商定一项计划,即伪造文件发行天成集团债券,并从银行提取资金。阮越河的证词与阮金锦文、武越明君和阮怀清的证词一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阮越河协助范公旦造成了9030亿越南盾的损失。

陈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潘辉康向范公坛贷款1.8万亿越南盾,而当时借款公司没有抵押物,没有确定贷款计划,没有审查贷款申请,也没有监控客户滥用贷款的情况。

潘辉强在陈贝的指使下,借给丹1.8万亿越南盾。借款过程中出现诸多失误,但潘辉强仍将钱借给丹,帮助丹从银行取款,并非法挪用这笔款项。

对于被告人帮助范公旦从3家银行借款,造成越南国家商业银行(VNCB)损失6万多亿越南盾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仅是受薪职员,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许多被告人的家属都为革命事业做出了贡献,因此,有必要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刑罚。

关于4.5万亿越南盾,法官小组裁定,这笔钱属于范公丹的财产,应予追回,以弥补案件造成的损失。然而,调查机构追回了2.371万亿越南盾。因此,法官小组决定强制范公丹向中央银行(CB,原越南国家银行)返还2.121万亿越南盾。

审判小组裁定,4.5万亿越南盾属于范公丹。

关于检察院要求西贡商业银行(Sacombank)、越南发展银行(BIDV)、越南人民银行(TPBank)偿还6.126万亿越南盾,并返还给越南国家银行(CB Bank)以弥补损失的请求,合议庭裁定,这三家银行已依法并根据国家银行的评估结果收回了债务,因此无需偿还。法院认为,需要追回的是Danh先生从这三家银行借款后实际使用的金额,而不是这三家银行动用越南国家银行(VNCB)存款抵扣债务的金额。

由此,人民法院宣布从作为案件证据的许多不同来源收回数万亿越南盾,其中包括 BIDV 的 1,6000 多亿越南盾、Sacombank 的 2000 多亿越南盾、TPBank 的 5020 亿越南盾、Tran Quy Thanh 先生的 1940 多亿越南盾、Hua Thi Phan 女士的 6000 亿越南盾......

对于范公坛、BIDV、西贡商信​​银行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审判小组决定将其分为其他民事案件,并将在各方要求时予以解决。

此外,合议庭决定解除对平新县安乐A坊安阳王591号房屋的扣押,并将其归还给被告人陈碧的嫂子阮秋英女士,因为该房屋与本案无关。关于陈碧拥有的位于第六郡第六坊鸿邦601号房屋,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代表也请求合议庭考虑解除对陈碧的扣押。

潘清迈被判处30年监禁。

综上所述,合议庭判处被告人范功丹(Pham Cong Danh)有期徒刑20年,第一阶段共计30年,被告人范功丹(Danh)需服刑30年(因刑期未超过30年);判处被告人潘清迈(Phan Thanh Mai)有期徒刑12年,第一阶段共计22年,被告人梅(Mai)需服刑30年;判处陈贝(Tram Be)有期徒刑4年;判处潘辉康(Phan Huy Khang)有期徒刑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缓刑至3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 dantri.com.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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