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虚假宣传,罚款5000万越南盾
播放虚假信息或广告的电视台最高可被处以 5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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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限制利用电视销售模式进行诈骗的行为,法律不断补充多项规定,加大相关方的责任。
因此,电视台作为为企业传播广告、销售节目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一方,也必须承担起确保各方信息准确的共同责任。
2010年起,《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对第三方(影视单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电视台有责任确保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履行这一责任,电视台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的文件,并在广告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19/2012/ND-CP号法令《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提供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或未依法采取一切措施检查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对没有技术解决方案阻止其管理的媒体和服务被用于骚扰消费者目的的媒体所有者和第三方媒体服务提供商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允许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其管理的媒体和服务骚扰消费者。
因此,如果电视台违反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责任,则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并可能受到额外处罚,例如吊销其执照或执业证书 3 至 12 个月。
有了上述电视台连带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发现广告、销售行为有欺诈迹象时,可以直接向电视台举报违法行为,要求电视台负责核实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电话号码 04.3938.7846 向工业和贸易部竞争管理司报告有关消费者欺诈的信息,或通过消费者保护信息页面发送投诉,地址为:http://bvntd.vca.gov.vn./。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