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施工导致邻近房屋出现裂缝,罚款最高可达 2000 万越南盾
本级别适用于需要编制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报告或编制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建设部刚刚发布了第 02/2014 号通知,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政府 2013 年 10 月 10 日第 121/2013/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规范了对建筑活动、房地产业务、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和贸易、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住房和办公室开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组织违反建筑法规的施工,造成地面沉降、裂缝或对邻近工程或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造成损坏的行为,如果该施工工程属于需要编制施工经济技术报告或编制施工投资项目的情况,将被处以 1500 万至 2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在城市地区建造个人住宅,将被处以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如果在农村地区建造个人住宅,将被处以警告或 50 万至 1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除上述罚款外,还将处以停止施工的罚款以补偿损失。关于赔偿程序,在行政违法记录制定后,如果违法方与受害方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提出要求,则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主持,在违法方与受害方之间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同意聘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作为赔偿的依据。如双方在7日内无法就聘请评估机构达成一致,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聘请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日内,如一方不同意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该方有权聘请其他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如另一方不同意第二次评估结果,则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第一次和第二次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补偿金额;
30日后,如果评估机构未能提供评估结果,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决定以初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方应负责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根据评估结果将赔偿金全额转入该账户。损害方将全额款项转入银行账户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决定允许该项目继续施工。
如果受害人对赔偿数额不同意,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第02号通知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有倒塌的危险或造成邻近建筑工程倒塌的危险,投资者有责任承担受损方在安置期间的搬迁费用和租用临时住所的费用。
据沃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