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最高可处以7000万越南盾罚款

April 12, 2012 15:18

(Baonghean)——这是政府于3月16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生效的第19/2012/ND-CP号法令的显著内容之一。该法令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 调整范围:本法令适用于个人、机构和组织故意或非故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并应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的行为。本法令未规定的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行为,依照政府在相关国家管理领域颁布的其他法令的规定处理。


- 处罚形式和级别:对于每项行政违法行为,违法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主要处罚形式之一,即警告或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最低罚款为50万越南盾,最高罚款为7000万越南盾)。除主要处罚形式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一种或多种附加处罚形式,例如:吊销使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的权利;没收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对每次违法行为强制采取补救措施。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受到处罚的行为包括:违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广告;未向消费者提供或提供不正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功能警告、使用说明、保修期等);第三方违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违反按照形式和一般交易条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无效的条款;违反远程签订的合同;违反持续服务提供合同、商品保修合同和违反缺陷商品责任合同等。


- 有权实施处罚的机关是:竞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从市场管理部门的正式负责人到市场管理分局局长的市场管理力量;其他机关包括:警察、边防、海岸警卫队、海关、税务机关、专业监察部门以及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条例》的规定有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机关。

发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记录(按照格式),并立即将副本送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处罚人员制作记录或者超越权限制作记录的,制作记录的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记录原件及相关文件、记录送交有权处罚人员。


方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