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紧急措施预防养殖虾和软体动物的疾病。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电报号26/CD-UBND)
在义安省,自2012年4月至今,琼鎏、演州、义禄、门炉镇和荣市5个县市17个乡坊发生虾病,患病面积达179.23公顷。大多数虾患有肝胰腺坏死综合症。
兴化乡三个农区——荣市、琼春乡、琼良乡和琼琉县——出现了白斑病。尤其是今年在演州县演忠乡出现了黄头病。
面对虾病形势复杂变化,为积极预防虾病,减少养殖户损失,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沿海各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相关部门、行业、领域紧急部署、指导紧急落实以下内容:
1.任命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指导完成县、乡两级畜禽水产疾病防治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同步采取防治虾病的措施。
- 组织力量,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应对疫情,防止疫情蔓延。在出现疫情的社区,严格按照专门机构的规定管理疫情、对虾采收以及池塘和泻湖的治理。
——指示各乡、坊人民委员会指导农民正确落实以下内容:
+ 注重环境保护和疾病预防。鼓励农民建立自管小组、社区小组、合作小组/组,增强生产中的社区力量。
+按规划发展对虾养殖;
+ 遵守框架和季节性农业计划;
+ 及早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疫情,处理小规模疫情;
+ 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禁用物质管理规定,公布禁用、限制使用的药物、化学品、抗生素名单。
指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兽医站、坊、乡和镇指导该地区的生产和养殖设施:
+ 定期进行监测样本检测,且白斑综合症病毒(WSSV)、黄头病病毒(YHD)、桃拉综合症病毒(TSV)、肝胰腺坏死病毒(NHP)、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毒(IHHNV)、传染性肌肉坏死病毒(IMNV)、肝胰腺病毒(HPV)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病害安全虾苗生产设施,可根据病害监测结果实施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检测结果必须在设施和检验机构保存,并具有可追溯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施,必须对100%的装运虾苗进行采样。坚决处理并销毁感染上述病害的虾苗;
+流通虾苗必须有检疫合格证书,按规定包装并标明产地,并在销售地针对上述病害进行一次检疫。
+ 严格检查进口到本区的虾苗,养殖虾苗必须健康,放行时虾苗规格符合标准,黑虎虾PL15起,白脚虾PL12及以上;产地明确,持有启运地检疫合格证书,检疫范围包括:白斑病、黄头病、桃拉综合征、肝胰腺坏死病(NHP)、肝胰腺病毒病、皮下坏死病、造血器官及肌肉坏死病(IMNV)。如进口到本区未进行上述病害检疫的虾苗,需进行养殖并取样检测(每批数量按10%的预估发病率取样)。
2.分配给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成立工作组,指导、督促对虾病害防治工作。
-牵头配合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加强对全省虾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 指导农业和渔业推广中心为虾农提供技术指导(通过农业推广培训课程、大众媒体、广播和报纸)。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集约化和半集约化养殖,必须预留一块区域用于沉淀池,以便在将水引入池塘之前进行过滤。务必做好池塘准备、池底清理、消毒和去除杂物的准备工作,并使用允许流通的药品和化学品清单中列出的安全产品,并按正确的剂量和时间进行。请勿使用未列入允许流通清单的杀虫剂、生物制品或药物。选择从信誉良好的机构购买苗种,并精心照料、清洁和管理池塘/养殖场环境,以确保虾的生长并增强其抵抗力。
-指示兽医局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10年2月2日第06/2010/TT-BNNPTNT号通函规定,做好检疫工作。
——加强疫情检查监测,做好力量、化学品、物资等准备,主动预防疫情。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11年3月29日第14/2011/TT-BNNPTNT号通知的规定,对水产原料经营场所(兽药、化学品、生物制品、微生物、水产养殖用饲料)进行检查和分类管理。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禁用药物、化学品和抗生素的检查和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并在媒体上广泛通报。
- 指导水产养殖分局配合兽医分局检查虾苗生产经营状况、虾苗生产养殖场所兽医卫生状况,加强全省苗种养殖区管理。
- 指示农业、林业和渔业质量管理部指导和监督在患病池塘/沼泽中达到商业规格的虾的收获和加工。
3.信息传媒部、省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密切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加强媒体关于养殖虾类和软体动物疾病情况及防疫措施的信息宣传工作。
4.财政部:主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安排水产疾病防治资金来源。
五、各级防疫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检查,督促防疫措施尽快落实。
6.省公安机关配合兽医机构增派警力到各交通枢纽的动物检疫站进行检查,防止风筝区水产品输入省内。
要求琼琉县、演州县、义禄县、门炉镇、荣市各县、各部门、各行业人民委员会主席迅速有效地落实防疫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或困难,各单位应向农业与农村发展厅汇报,以便汇总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
KT. 董事长
副总裁:
丁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