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利率出现异常时的规定

June 21, 2012 14:35

国家银行行长刚刚发布了第 21/2012/TT-NHNN 号通函,规范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有价证券借贷和定期交易。

国家银行表示,该通知规范了银行间业务活动,建立了新的法律框架,并克服了现有的缺陷。

21号文明确规定,有价证券的拆借、买卖利率由信贷机构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协商确定。但如遇银行业务异常情况,国家银行将调整同业拆借利率,供相关机构执行。



插图照片。(来源:互联网)。


借贷、定期购销交易必须通过合同进行。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对有价证券的借贷和定期购买风险作出准备。

该活动仅通过信贷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分行进行,用于弥补法定准备金、偿付能力和短期资本余额的暂时短缺。规定的交易期限不超过1年。

值得注意的是,21号文还规定,信贷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时,借款人所欠同业拆借债务期限不得超过10天。

通知还规定,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在其他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存放款项或接受存款(支付款项除外)。

此外,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对有价证券的贷款和定期购买风险作出准备。

国家银行表示,由于第1310号决定中颁布的有关信贷机构间借贷资本的规定已经实施了近11年,已经不再适合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出台新的规定予以取代。

国家银行表示,新通知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迈出新的一步,在公开、透明、高效、安全运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满足市场的发展要求。


据越南+(N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