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主体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人职业

August 8, 2012 14:37

(Baonghean)2012 年 7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第 117/2012/TT-BTC 号通函,为税务流程服务实践提供指导。

据此,6类主体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包括:被吊销税务服务执业证书的人员;违反税收、海关、审计等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以内的人员;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限制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任职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不再担任职务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务员。

不属于上述6种情况的人员,具有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学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参加考试,取得税务服务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经主管劳动管理机构或申请人居住地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认证的个人简历;规定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身份证或护照;照片、写明地址、贴好邮票的信封;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免试规定文件(如有)。

本通函取代2008年4月3日第28/2008/TT-BTC号通函,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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