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支付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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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颁布第号法令。101/2012/ND-CP关于非现金支付,包括对开设个人支付账户的规定;暂时锁定和关闭支付账户。

本条例的适用主体为提供非现金支付服务的组织;提供中介支付服务的组织;使用非现金支付服务及中介支付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服务使用者)。

法令明确,支付账户开立人应当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年满15周岁且不满18周岁,拥有自主财产。未成年人开立支付账户应当有监护人依法监护。

联名支付账户是指由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共同开立的支付账户。联名支付账户持有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联名支付账户的使用目的、联名支付账户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联名账户使用相关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

账户持有人可以使用支付账户存取现金,并请求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的支付交易。同时,账户持有人有权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支付账户的交易信息及余额。

账户持有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使用支付账户。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服务提供商有权拒绝执行账户持有人发出的无效支付指令,或拒绝执行支付账户资金不足的指令。拒绝执行时,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立即通知账户持有人拒绝执行的理由。

4起支付账户被冻结的案例

当账户所有人提出要求或根据账户所有人与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事先协议时,支付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将被暂时锁定(交易暂停)。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支付账户将被全部或部分冻结:1- 有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书面决定或要求;2- 支付服务提供商发现汇款中的错误或失误;3- 支付服务提供商发现与支付活动相关的欺诈或违法行为的迹象;4- 联名支付账户持有人之间存在争议。

支付账户的封闭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账户所有人提出要求并已完全履行与支付账户有关的义务;账户所有人为自然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账户所属组织依法停止运营;账户所有人违反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合同;...

本令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