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发《关于指导机动车所有人依法驾驶机动车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通知,机动车使用者应当声明并承诺其所驾驶机动车为本人所有。
12月13日,公安部社会秩序安全行政警察总局副局长杜廷毅少将向新闻界通报第71/ND-CP号关于道路交通行政处罚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时表示,第71/CP号决定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减少了前一时期常见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饮酒驾驶等。
车辆使用者必须承诺其所使用的车辆为其本人所有。
然而,第71/CP号法令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例如处理无主车辆,而公安部尚未指示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为解决该问题,公安部起草了一份通知,并与地方警方、部内各单位以及相关部委进行了磋商,并将提交部长颁布。
根据公安部通知,机动车使用者须在申报表中声明其所用车辆为本人所有,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级公安机关确认。之后,缴纳机动车登记税,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至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登记机构将在30天内发出预约通知,并通知车主,并将预约通知书邮寄至登记机构。30天内未收到回复的,登记机构将向公民发放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指导此项内容的通知将与财政部关于降低车辆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发布。
对于这一问题,越共中央委员、公安部常务副部长邓文孝上将强调,第71/CP号法令的内容完全正确,目前取得的初步成果就是该法令精神的最明显证明。
邓文孝上将强调新闻机构在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准确、迅速地反映信息,密切关注生活,与国家警察力量一起出色地完成2012年的各项任务。
(据 VOV 报道)-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