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December 6, 2012 11:18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于在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农场、家庭、个人以及雇用工人的机构和组织中工作的员工,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000至2,350,000越南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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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103/2012/ND-CP规定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农场、家庭、个人以及雇用工人的机构和组织的员工的区域最低工资,取代第 1999 号法令。70/2011/ND-CP2011年8月22日。

适用主体包括:根据《企业法》设立、组织、管理和运营的企业(包括在越南拥有外资的企业);在越南雇用工人的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团体、农场、家庭、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越南雇用工人的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和外国个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令有不同的规定的情况除外)。

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分为I、II、III、IV四个区域。具体如下:

因此,新的地区最低工资比现行工资高出约250,000-350,000越南盾/月。

法令还明确,上述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工资的基础,确保未经培训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从事最简单工作,保证每月有足够标准工作日,完成约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其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经培训的工人(包括企业自行培训的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出至少7%。

对已制定并发放工资等级、工资单的企业,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按照劳动法律的约定和规定,调整劳动合同中工资等级、工资单、工资津贴和工资水平等工资标准。

尚未建立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的企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总额、工资津贴、计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以及执行其他制度时,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工资水平的依据。

该法令还规定,鼓励企业向员工支付高于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的工资。

第103/2012/ND-CP号法令自2013年1月20日起生效,本法令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