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售给多名车主的车辆的登记程序
公安部刚刚发布通知12/2013/TT-BCA修改和补充第36/2010/TT-BCA号通知中关于车辆登记的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对车辆登记并转让给多人时办理车辆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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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车辆多人登记过户的车辆登记处理如下:同一省份内变更车辆名称,如使用人无车辆过户证明,车辆变更登记档案包括:车辆名称变更登记声明书(按格式填写),由使用人承诺对车辆登记手续负法律责任,并附使用人常住地乡、坊、镇(乡级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使用人常住地址证明;按规定缴纳车辆登记费的证明文件;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车辆登记证书、号牌遗失的,须在车辆登记声明书中说明原因)。
如果车辆使用人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上所列人员的过户文件和最后卖方的过户文件,则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出示车辆登记证书上所列人员的过户文件和最后卖方的过户文件。
在车辆跨省登记过户时,如果车辆使用者没有此类文件,则车辆登记过户文件不需要提交车辆登记证上姓名的人的过户文件和最后卖方的过户文件。
办理车辆名称变更的时限通知明确,在同一省份内办理车辆名称变更手续的,在车辆使用人持有车辆登记证书载明人过户文件和原卖方过户文件的情况下,车辆登记机构接收车辆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审核无误后,为车辆使用人开具预约函,并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为车辆使用人办理车辆牌照和车辆登记证书的发放。
车辆使用人未持有车辆过户文件的,登记机构应当接收车辆登记过户申请,审核手续是否齐全,领取车辆登记证书和号牌,并为车辆使用人开具预约函。预约函应当由车辆登记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车辆登记机构返回结果之日起30日内有效。
车辆登记机构向车辆登记证上的人发出通知,并在车辆登记机构总部公开张贴,查询被盗车辆档案和车辆登记资料。
自发出通知并张贴之日起30日后,车辆登记机构应当向车辆使用者发放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办理车辆过户或者跨省过户的,办理车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的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对于持有车辆登记证上所列人员的过户文件和上一卖方的过户文件的,应当在2日内办理。
未持有上述证明文件的,办理车辆过户、迁移手续的车辆登记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迁移手续。
通知还明确,乡镇公安局负责接收车辆登记过户申请和过户申报,并承诺对车辆使用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承担法律责任。核实车辆使用人永久登记地址。核实无误后,确认车辆使用人永久登记地址。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