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

February 18, 2013 15:45

第一条 本省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缴纳主体规定如下:

1.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缴纳主体是向环境排放污水的个人、住户和单位:

a) 家庭;

b) 国家机构;

c)人民武装力量;

d) 组织总部、分支机构、办事处及个人;

d) 汽车和摩托车清洗设施;

e) 医院;诊所;餐馆、旅馆;其他生产、商业和服务机构;

g)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产生生活废水的项目。

2.无需缴纳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的主体是向环境排放废水的个人、住户和组织,其行为方式如下:

a) 水力发电厂排放的水、工厂及生产经营单位循环水;

b) 盐生产所用的海水排放;

c) 国家实行价格补贴制度,使水价适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地区居民的生活污水;

d) 缺乏清洁供水系统地区居民家庭的生活污水;

d) 农村公社居民家庭的生活废水,包括:

- 边境、山区、高原、边远和孤立地区的公社(根据政府关于边境、山区、边远和孤立公社的规定);

- 不属于政府2009年5月7日第42/2009/ND-CP号关于城市分类的法令规定的特殊城市区域、I、II、III、IV和V类城市区域的市镇。

第二条 本省生活污水处理单价及环境保护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 荣市; Cua Lo 镇、Thai Hoa 镇:

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征收单价按每立方米清水售价(不含增值税)的10%×确定;

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按消耗清洁水总量×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单价计算。

2. 其余区位:

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征收单价按每立方米清水售价(不含增值税)的8%(x)确定;

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按消耗清洁水总量×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单价计算。

第三条 无清水计量表或自采地下水的清水消耗定额规定:



第四条 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管理制度规定:
1. 义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及其他净水供应商凭其销售发票向使用本单位净水的机关、家庭、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收取费用。义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及其他净水供应商可保留所收取费用的10%用于收费活动;其余90%上缴国家预算。

2. 乡镇人民委员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缴费收据,向使用无水表净水和自用水的机关、家庭、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收取水费。乡镇人民委员会可保留所收取水费的15%用于水费征收活动;其余85%上缴国家预算。

3、征收的生活污水环保费,省级预算100%用于环境保护、新建投资、疏浚下水道、维护维修地方排水系统、补充地方环境保护基金营运资金、偿还属于地方预算支出任务的排水项目贷款。

第五条 实施:

义安省税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单位按规定使用收费收据、自行申报、结算并向预算缴纳费用。

第六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天后生效,代替2004年3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第1091/2004/QD-UB号关于公布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征收和管理的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局、部门主任:财政局、自然资源环境局、省税务局;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负责人和个人负责实施本决定。

TM. 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副院长:泰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