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实施蓝耳病防治

March 14, 2013 18:43

3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丁越红签署了第1420/UBND.NN号紧急文件。文件内容如下:

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各厅局长、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紧急指示认真及时落实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13年2月20日第05/CD-UBND-TY号紧急电报和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2月26日第09/CD-UBND号电报“关于加强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指示。具体如下:

1.区人民委员会:

a. 安城县:

——加强对防控蓝耳病紧急措施的指导和落实,动员全系统政治力量参与,集中人力、物力,尽快控制、遏制、扑灭疫情,不让疫情向其他地方蔓延。

- 发布蓝耳病疫情情况,宣传、指导防病措施,使全区人民了解防病知识,主动预防。

- 在富城乡、寿城乡和合城、红城、朗城、和城、都城、仁城、永城、安城县和演州县的演泰乡等受疫情威胁的乡镇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控制生猪和猪产品进出疫区;禁止在疫区屠宰生猪和食用猪产品。

-重点抓紧做好猪蓝耳病、猪瘟、猪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使富城、寿城等受疫情威胁乡免疫区猪只100%获得主动免疫,使猪群获得主动免疫;按照兽医部门指示做好消毒工作;对患病牲畜进行监测、早期发现并按规定处理。

b. 对于没有疫情的地方:

- 组织定期、持续、多种形式地宣传该病的危害性;要求发现猪出现高烧、呼吸困难、身体发红或发紫、腹泻或便秘、母猪流产等症状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区兽医站,以便及时指导处理。

- 召开县级畜禽防疫指导委员会会议。指派畜禽防疫指导委员会成员分管各社区,指导、检查、督促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疫情监测和监测,及早发现疫情。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书记、街长、村长、公社长、基层兽医和基层群众组织加强疫情监测和发现工作。

严格执行从乡镇人民委员会到县(通过兽医站)再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通过兽医局)的每日疫情报告制度,以便在疫情有限时及时处理。

——重点巡查,严格管控生猪及猪产品进出本辖区。坚决不允许疫区生猪及猪产品输入本辖区。依法发现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责成与安城县接壤的义禄、演州、琼禄、杜良等县和7号国道、48号省道沿线的英山、义丹、太和镇等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安城县通往本县的主要道路上设立哨所,严格控制疫区生猪、种猪、猪产品运往管理区。

- 发生疫情时,要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2008年7月15日第80/2008/BNN-TY号决定关于预防和控制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规定,采取严厉的防疫措施。

——按计划紧急组织春季免疫接种,确保牲畜获得免疫力。

凡因各县疫情发现晚、报告晚,致使疫情蔓延的,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必须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

2.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配合县人民委员会加强对全省蓝耳病防治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兽医部门方向:

+ 密切监测和监督疾病发展,及时制定计划和解决方案,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

+配合县级人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有效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疾病预防、运输管理、屠宰管理、兽医卫生检验;信息和宣传......

+指派领导和技术人员定期对该地区进行监测,配合安城县人民委员会指导蓝耳病的防控工作,力求取得良好效果,在最短时间内遏制疫情。

+ 配合区、乡两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疫病的检查、监测和早期发现;严格控制生猪及猪产品进出本省的运输……

+ 充分准备手段、工具、化学品、疫苗……积极预防和抗击流行病。

3.省级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行业;省动物禽类疾病防治指导委员会委员:严格落实省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26 日第 09/CD-UBND 号批示指示。

4. 从事兽医领域的组织和个人:

- 严格遵守有关畜牧业、牲畜强制免疫、动物屠宰、贸易和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对不遵守兽医领域规定、传播疾病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根据现行规定,他们将不再享受国家支持。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各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各厅、部门、行业负责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落实此批示。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农业与农村发展厅汇报,并报请省人民委员会审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