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
(Baonghean)-目前,政府正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义安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越南同海律师事务所所长阮同海律师。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2013年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基本特点?
阮仲海律师: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共14章206条,与现行土地法相比,草案有很多新意: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国家作为全民土地所有制的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以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完善农业土地政策法规,扩大农用地家庭和个人划拨期限;扩大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受让范围;对水稻土地使用制度作出单独规定;加强土地关系市场化运作,限制国家划拨土地的情况,基本实现土地租赁形式化;在有偿划拨土地和租赁土地时,实行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实行国家管理下的市场化土地估价;
国家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积极开垦土地;规定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项目时,必须规划和组织开垦基础设施沿线及周边地区的土地;扩大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的土地租赁范围;建立土地信息、土地数据库和土地信息获取权的法律框架;加强人民群众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补偿、支持和安置计划等制定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提高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防止消极、腐败和浪费,减少土地领域的投诉。确保国内外投资者平等履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义富乡(荣市)的居民对土地补偿问题表示不满。
记者:关于宪法修改土地所有制的内容,很多意见建议将土地规定为私有或共所有。您对此有何看法?
阮仲海律师:土地所有制的选择必须基于国家的具体历史背景。公有制和多元所有制都是相对的,没有一种所有制形式是绝对优越的。即使在选择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元所有制的国家,国家仍然发挥着管理和调控的作用。当前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不足不应归咎于所有制形式。然而,“公有制”的概念需要澄清。现行的规定仍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在法学上,有必要具体阐明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所有权如何区分。
PV:作为一名律师,您如何评价当前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不足?
阮仲海律师:正如我上文所述,当前土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其根源并非所有制形式。民众普遍关注的是土地拆迁、低息补偿以及土地管理中的腐败问题。这里的核心问题并非所有权,而是对土地所有者作为财产权而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的规制。法律必须解决现行法律在土地收回、补偿、场地拆迁、地价、土地财政政策等一系列热点问题上的不足和局限性,并明确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机制。如果这些调整得当,就能有效化解当前的种种弊端和不足。
记者:您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有什么建议?
阮仲海律师: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扶持和安置,2003年《土地法》规定,土地清理工作应通过征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这导致了许多弊端和潜在的不稳定风险。因此,实施相同的政策可以确保局势稳定,并切实遵守土地估价原则,从而限制因协议而产生的负面和不公平问题。
因违法收回土地,新草案规定了因违反土地法收回土地的情况,有必要增加因其他违法行为(投资法、环境保护法……)收回土地的案件。
对于土地复垦权,应像1993年《土地法》那样,简化规定,规定为划拨土地的主管机关有权复垦该土地,既方便又简化了行政程序。
关于补偿地价,应明确规定补偿计算的地价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用途确定的地价(在地价表中)或收回土地时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的地价(根据市场价格重新确定)。如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地价,则按照方案一编制地价表;如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的地价,则按照方案二编制地价表(如第109条)。
Duc Chuyen(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