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 3 年就获得国家奖是合适的

April 18, 2013 17:41

这是部分代表对《竞赛表彰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草案的意见。

4月18日上午,国会社会委员会继续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听取对《竞赛和表彰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草案的审议并提出意见。

《竞赛表彰法》于2003年11月26日由十一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竞赛表彰法》共103条,本次修改补充草案将对第一章至第四章44条进行修改补充,重点修改补充了竞赛称号标准制度和表彰形式等内容。

在审议过程中,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需要对《竞赛表彰法》进行修改补充,克服现行规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不断创新竞赛表彰工作。

代表们重点对修改奖励原则、完善部分竞赛称号和奖励形式的标准、增加部分竞赛​​称号和奖励形式的审议权限、时间和程序等提出了意见。

关于修改补充竞赛称号和奖励方式标准的内容,代表们表示,草案中仍然存在不同级别奖励方式标准相互交叉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勋章、奖章授予标准仍然定性。

广平代表团代表阮玉芳表示:“我认为,政治局关于法规的公布已经从宽松走向了严格。政治局规定,所有部委、司级以上机关不得表彰,而我们的法规却规定,竞赛战士必须获得五年政府功绩证书,五年竞赛战士证书必须获得五年一级劳动奖章,五年三级劳动奖章必须获得五年……这种规定前后矛盾,需要进行调整。我建议,基层竞赛战士称号评选标准必须与省级竞赛战士的创新性、科学性相结合,这非常困难,特别是对那些不是省级领导的人而言,非常困难。”

平定代表团代表阮青水同意这一意见,并表示,将国家奖励期限改为3年是适当的,同时,对奖励和惩罚应有明确、适当的规定。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奖励产生了很大影响,调动了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应该有相应的奖励取消措施。我建议大家研究并补充更多内容。关于奖励对象,我看到涵盖了干部、公务员、军队和人民,但我也建议大家明确哪些对象应该定期表彰,哪些对象的贡献应该得到表彰。

根据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修改和补充《竞赛和表彰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起草委员会将编写报告,提交国会审议。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