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住房革命贡献者
(Baonghean)-* 问:我是丁文顺先生和罗氏顺女士的孙子。丁文顺先生和罗氏顺女士是越南英雄母亲,她们唯一的儿子在抗美战争中牺牲。1995年,国家为她们一家修建了一座感恩堂,2003年丁文顺先生和罗氏顺女士去世。目前,我负责照料和祭拜她们的家宅(丁文顺先生是我祖母的兄弟),但由于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已经破败不堪。现在我正在申请修缮房屋,请问国家会资助这笔费用吗?(Vi Van Hoi 先生 - 居住在 Con Cuong 区 Cam Lam 公社)。
回复:政府总理2013年4月26日第22/2013/QD-TTg号决定关于“为有革命贡献者提供住房支持”第二条规定了住房支持的对象和条件,其中魏文会先生不是罗氏顺女士(已故越南英雄母亲)的“亲属”,因此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他无权享受住房支持。因为根据政府2013年4月9日第31/2013/ND-CP号令关于实施《关于对有革命贡献者提供住房优惠的条例》若干条款的第4条第1点,有革命贡献者的“亲属”包括:生父、生母、妻子或丈夫、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烈士亲属也包括那些扶养烈士的人。
* 问:在我休病假期间,公司董事以我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为由决定解雇我。我想就此决定提出上诉,但由于我接受治疗的地方很远,我可以授权我的弟弟上诉吗?法律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裴亭山 - 义平 - 义丹)
回复:根据规定,2011年《投诉法》第12条规定了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a) 抱怨自己。
投诉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投诉;投诉人患病、年老、残疾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诉的,委托其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投诉;
b) 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或者授权律师提起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对象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人员寻求法律咨询,或者委托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参与对话或授权法定代表人参与对话;
d) 查阅、查阅、复印、复制投诉处理人员为解决投诉而收集的文件和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文件除外;
d)要求保存和管理与投诉内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的相关个人,机构和组织自要求提交给投诉处理人之日起 7 天内向其提供此类信息和文件,但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和文件除外;
e)要求投诉处理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被投诉的行政决定实施可能造成的后果;
g) 提供投诉的证据并解释您对该证据的意见;
h) 收到投诉处理受理的书面回复并收到投诉处理决定;
i)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
k)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诉;
l) 撤回投诉。
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授权其成年兄弟对解雇他的决定提出上诉。该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其居住地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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