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登记前临时居住2年

July 17, 2013 14:36

2013年6月20日,国会通过了第36/2013/QH13号《居住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关中央直辖市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

此前,第81/2008/QH11号居住法规定,在直辖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情形之一是:公民有合法住所,并在该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本次修改补充法调整为:有合法住所的公民,在直辖市辖区、镇办理常住户口的,须在该市暂住1年以上;在直辖市辖区办理常住户口的,须在该市暂住2年以上。

此外,公民因租赁、借用、在个人、单位的房屋内住宿等方式,在合法住所登记永久居住的,除应具备出租人、贷款人或房东的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照市人民议会的规定,保证住所的平均面积,并获得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对平均面积状况的确认。

该法另一项显著调整是规定,当有人来访时,家庭、集体住宅、医疗机构、旅馆、汽车旅馆或其他设施的代表有义务向乡镇、坊镇或镇警察局申报该人来访情况(原规定,来访者年满14周岁,由家庭、集体住宅、医疗机构、旅馆、汽车旅馆的代表申报)。同时,该法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如果家庭或集体住宅的户主未在该乡镇、坊镇或镇登记常住户口,则来访者有义务向乡镇、坊镇或镇警察局申报该人来访情况。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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