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董事长的基本工资为每月3600万越南盾。

May 16, 2013 18:23

具体规定由政府通过第 51/2013/ND-CP 号法令制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51/2013/ND-CP号法令,对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或经理、副总经理或副经理、总会计师的工资、薪酬和奖金制度进行了规定。

据此,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薪酬基金的基本工资表规定,经济集团董事会主席或专职公司董事长的工资为3600万越南盾/月;经济集团总经理或经理的工资为3500万越南盾/月;经济集团董事会专职成员、专职监察员、副总经理或副经理的工资为3200万越南盾/月;经济集团总会计师的工资为2900万越南盾/月。

该法令规定了工资、报酬和奖金确定和支付的原则,包括:1.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据生产经营效益、管理、经营或控制成果确定和支付,对福利设有最高限额。

2.公司非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按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计算,但不超过职业经理人薪酬的20%;被派往多家公司、企业担任出资代表的经理人的,其他公司、企业支付的报酬按任务完成情况向公司提交支付,但不超过在公司实际领取的工资的50%,其余部分(如有)计入公司其他收入。

3. 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薪酬基金每年确定一次,与员工的工资及薪酬基金分开,由公司建立并报业主批准。每月预付管理人员当月预计工资及薪酬的80%;剩余20%于年底结算支付。

4.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薪酬,计入成本或业务费用,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作为项目反映。

5、管理人员的奖金,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管理、经营或控制成果每年确定,部分于年终支付,剩余部分于任期结束后支付。

6.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的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和报酬,应当支付给业主,形成共同基金,业主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务总监完成任务的程度支付报酬。国有经济集团的财务总监,应当报财政部考核支付。

本法令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本法令所有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适用。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