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回应阮友荣先生(南江-南丹)的请愿

August 1, 2013 10:31

(Baonghean)-根据乂安省监察局 2013 年 7 月 10 日第 420/TTr.P1 号批示中的报告和建议,以及省监察局主持的跨部门工作组关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对南丹县南江乡第 10 村阮友荣先生请愿内容检查结果的报告,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第 5068/UBND.KT 号批示,答复如下:

1.关于阮友荣先生不同意国家在2009年为实施金莲遗址保护修复项目而开垦土地时(黄氏嫔夫人陵墓区域)对他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a) Vinh 先生投诉 Nam Dan 区人民委员会对 270 平方米土地的补偿不足2对他来说,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

- 根据第 299/TTg 号指示的测量地图;在主管国家机构保存的土地登记册和清单簿上,Vinh 先生家人的住宅用地和花园属于地块编号 964,表号 7,面积 733 平方米2

- 阮友荣先生于1995年5月21日提出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证由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于1995年7月12日颁发,阮友荣先生家属的住宅用地及花园用地属于地块编号964、地图编号7、面积733平方米。2

- 2000 年地籍图上,Vinh 先生家的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属于地块编号 56、地图编号 5,面积为 1849 平方米2(较1995年颁发的证书增加1116米)2)。南江省人民委员会认定面积增加的原因是测量误差。

根据南丹县人民法院1997年3月20日第02/QD-TTLH号决定,承认阮友荣先生与潘氏宣女士(阮友荣先生之妻)之间的离婚协议,阮友荣先生与潘氏宣女士的住宅用地面积及花园具体确定为:

+ Vinh先生有权使用面积为1,320.71平方米2住宅用地及园地(根据2000年测量图)。

+ Tuyen 女士有权使用面积为 528.29 平方米2住宅用地及园地(根据2000年测量图)。

- 2004年,国家收回并补偿了Tuyen女士家276.7平方米的园地;2009年,国家收回并补偿了Vinh先生家1579平方米的园地。2004年和2009年,Vinh先生和Tuyen女士收回并补偿的土地总面积为1845.7平方米(与2000年测绘图相比,差异为3.3平方米,差异原因为基于实际情况的测绘误差)。

因此,在土地清理过程中,南丹县补偿清理委员会对Vinh先生家的补偿进行了全面清查。Vinh先生获得的住宅用地和园地补偿甚至超过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面积,超过了258.29平方米(1579平方米/1320.71平方米)。然而,由于在Vinh先生土地上土地及资产补偿的领取过程中,Tuyen女士及其子女均已达成协议。Tuyen女士在领取补偿后没有提出任何投诉,也没有授权他人提出投诉,因此不存在重新计算已清查和补偿土地上土地及资产补偿的问题。

b) 阮友荣先生反映未获分配安置用地,并要求南丹县人民委员会向其颁发南丹县人民委员会分配给潘氏选女士的安置用地块使用权证的内容毫无根据,无法解决,因为:

自1998年(离婚后)起,阮友永先生迁至南江乡10村仑居一带(土地于1988年受让)。南江乡按第299号指示测量地图第964号地块(即上述收回的地块)仅由宣女士及其子女使用。阮友永先生与宣女士离婚财产分割工作并未在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在补偿和收回土地时,宣女士已无土地可供居住,因此,委员会对宣女士的安置安排符合政府2009年8月13日第69/2009/ND-CP号议定第19条1款2点的规定; Vinh先生已经在Nam Dan县Nam Giang乡Lum Cuu地区第10组拥有房屋和土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没有资格获得安置土地。

2.责成南丹县人民委员会配合地方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动员工作,使广大公民了解和遵守国家机关在实施金莲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修复项目中的各项政策、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