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不再拥有出生证明的人的姓名

February 13, 2014 16:22

(Baonghean) - 问:我父母想补办结婚证,已经去他们登记的区人民委员会办理了补办手续,但我父亲结婚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目前,我父亲的出生证明已经失效,因此没有理由更改他的名字。那么,我该如何核实我父亲的名字呢?(阮氏夏 - 安成)

回复:

根据政府2005年12月27日第158/2005/ND-CP号关于民事登记和管理的第5条第2款规定:出生证明是每个人的民事登记原始凭证。个人所有载有姓、名、中间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国籍;家乡;父子母子关系等内容的记录和文件,均须与该人的出生证明相一致。因此,当结婚登记证和身份证上你父亲的姓名不同时,需根据你父亲的出生证明确定正确的姓名。如你父亲的出生证明遗失,视具体情况,你父亲可申请补发出生证明原件,或按照第158/2005/ND-CP号法令的指示办理重新登记出生的手续。具体如下:

* 如需重新签发出生证明原件:

第158/2005/ND-CP号法令第62条第1款规定:如出生证明原件因变更、更正婚姻状况、重新认定民族、重新认定性别、补充婚姻状况、调整婚姻状况等原因造成遗失、损坏或注释过多,且出生登记簿仍存档的,应重新签发出生证明原件。

因此,您的父亲可以到保存出生登记簿的县人民委员会申请补发出生证明原件;如果出生登记簿仍保存在那里,登记官员将根据政府第158/2005/ND-CP号法令第63条和第06/2012/ND-CP号法令的指示,办理向您的父亲签发出生证明原件的手续:修改和补充关于民事地位、婚姻家庭和认证的法令第63条第1、2款的若干条款。

* 如需重新登记出生:

如果出生证明原件和户口簿均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您的父亲可以重新办理出生登记(根据第158/2005/ND-CP号法令第46条)。您的父亲可以前往您父亲居住地或之前办理出生登记的乡镇人民委员会重新办理。重新登记的程序按照第158/2005/ND-CP号法令第48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你的父亲必须提交声明(按照规定的形式)。

如果重新登记的地点不是你父亲原先登记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则声明必须有原登记户口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登记的确认;除非当事人能出示原有效户口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 收到有效文件后,民事登记官员将继续办理手续,为您的父亲签发原始“重新登记”出生证明。

关于在已无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情况下确定父亲姓名的问题:如果该人的个人记录和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学籍、毕业证、干部履历、党员履历等,其中姓、名、中间名、出生日期、民族、国籍、家乡等内容一致的,则按该内容登记。如果该人上述记录和文件中的姓、名、中间名、出生日期、民族、国籍、家乡等内容不一致的,则按先建立的记录和文件登记。

TN(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