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补充2008年国籍法

April 21, 2014 17:31

政府办公厅刚刚发布第161/TB-VPCP号通知,其中总结了政府总理关于修改和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的结论。

在该文件中,政府总理同意司法部的建议,即有必要在第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上按照简化程序修改和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将居住在国外且尚未丧失越南国籍的越南公民保留越南国籍的登记期限延长5年(至2019年7月1日)。

政府总理责成司法部部长代表政府总理签署文件,提请国会常务委员会将《越南国籍法》修改补充法草案列入第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计划,供审议批准。

司法部主持、配合外交部起草并于2014年4月定期政府会议上提交《越南国籍法》修改补充法草案,供政府审议并提出意见;同时,主持、配合外交部、公安部抓紧起草并提交政府修改2009年9月22日第78/2009/ND-CP号议定的法律草案,旨在简化行政手续,为旅居海外越南公民登记保留越南国籍及完成其他有关工作创造最便利条件。

近期,政府总理责成司法部主持并配合外交部、公安部紧急组织总结2008年《越南国籍法》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会提交修改和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的议案,包括修改和补充关于旅居海外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登记规定的内容,符合党和国家对海外越南人的主张、路线和政策,符合2013年《宪法》,尊重旅居海外仍拥有越南国籍的越南人的选择权,并依法维护越南法律的规定。

2008年《越南国籍法》于2008年11月13日由第十二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1998年5月20日颁布的现行《越南国籍法》。

根据2008年《国籍法》及其指导文件,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如果没有有效的越南护照,并且在该法生效前(2009年7月1日)没有丧失越南国籍,必须在5年内(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向越南驻外代表机关(CQDD)办理保留国籍登记,以保留越南国籍。

第78/2009/ND-CP号法令规定,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如果其越南护照不再有效,则必须登记才能保留越南国籍。

据chinhphu.vn报道